财产状态变化,之前立的遗嘱究竟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18:46
遗言只能处置自己的产业,可是有些白叟所立的遗言比较早,没想到立遗言后,产业的状况会发作改变。成果实际上,白叟是遗言处置了一部分已不存在的产业。而这样的遗言终究是否有用?
李老先生有三子一女,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他除了自己建了三间房子外,还给每个儿子建了房子,其间大儿子住的房子和自己的并排。九十年代初,李老先生写下遗言,让三个儿子来承继东西两个宅院的房子。李老先生逝世后,其三个儿子因房子问题发作对立,其二儿子和小儿子持遗言上法庭,要求承继房子,但大儿子却称两处宅基地上的房子均由自己在九十年代末翻建,不能当作遗产。
法院以为,李老先生所写的遗言是自己亲笔书写,契合自书遗言的方法要件,可是遗言中东西两院的房子却并非他的产业。经审查,东院宅基地运用人为李老先生,西院宅基地运用人的姓名则是他的大儿子。尽管白叟在八十年代花钱在两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但到开端承继的时分,两处宅基地上的房子都已被大儿子翻建,不再单纯是李老先生的遗产。李老先生不能用曾经的遗言处置,因而该遗言无效,应在析产后再承继。
法官释法
我国《承继法》第十六条规则,公民能够依照本法规则立遗言处置个人产业,并可指定遗言执行人。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产业指定由法定承继人的一人或许数人承继。
孟法官以为,公民能够用遗言的方法处置产业,这儿的产业法令明确规则为“个人产业”,有必要是个人具有所有权的、现实存在的产业。也就是说,遗言不能处置国家、团体或许别人的产业,假如处置了归于无权处置,处置无效。遗言也不能处置立遗言时存在的、但到承继时已不存在的产业,假如被处置的产业不存在了,遗言也是无效的。
此案中,李老先生书写遗言时,房子都在,但到开端承继时,不只宅基地的运用权人有改变,并且悉数由大儿子进行了翻建,因而现已彻底不是遗言中的产业了,该遗言无效,故无法依照遗言承继。
李老先生有三子一女,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他除了自己建了三间房子外,还给每个儿子建了房子,其间大儿子住的房子和自己的并排。九十年代初,李老先生写下遗言,让三个儿子来承继东西两个宅院的房子。李老先生逝世后,其三个儿子因房子问题发作对立,其二儿子和小儿子持遗言上法庭,要求承继房子,但大儿子却称两处宅基地上的房子均由自己在九十年代末翻建,不能当作遗产。
法院以为,李老先生所写的遗言是自己亲笔书写,契合自书遗言的方法要件,可是遗言中东西两院的房子却并非他的产业。经审查,东院宅基地运用人为李老先生,西院宅基地运用人的姓名则是他的大儿子。尽管白叟在八十年代花钱在两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但到开端承继的时分,两处宅基地上的房子都已被大儿子翻建,不再单纯是李老先生的遗产。李老先生不能用曾经的遗言处置,因而该遗言无效,应在析产后再承继。
法官释法
我国《承继法》第十六条规则,公民能够依照本法规则立遗言处置个人产业,并可指定遗言执行人。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产业指定由法定承继人的一人或许数人承继。
孟法官以为,公民能够用遗言的方法处置产业,这儿的产业法令明确规则为“个人产业”,有必要是个人具有所有权的、现实存在的产业。也就是说,遗言不能处置国家、团体或许别人的产业,假如处置了归于无权处置,处置无效。遗言也不能处置立遗言时存在的、但到承继时已不存在的产业,假如被处置的产业不存在了,遗言也是无效的。
此案中,李老先生书写遗言时,房子都在,但到开端承继时,不只宅基地的运用权人有改变,并且悉数由大儿子进行了翻建,因而现已彻底不是遗言中的产业了,该遗言无效,故无法依照遗言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