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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02:02

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一、企业或单位报送批阅的条件和必备文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契合本告诉第一条规则规模,需求给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的,须由企业(单位)按下列要求提出请求报告:(一)转让方企业(单位)称号、从属联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地点地址;(二)受让方企业(单位)称号、从属联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地点地址;(三)转让股权的股数和金额、转让方式、同意部分,以及请求豁免证券买卖印花税的理由;(四)请求报告应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下:1.国务院及其授权部分或许省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批阅文件;2.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受让企业(单位)规章;4.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受让企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向社会发布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事宜的预案布告复印件。二、税务机关批阅程序(一)由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或许受让的企业(单位)经过上海、深圳证券买卖所向证券买卖所地点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提交税收暂不征收的请求;(二)由证券买卖所地点地国家税务局审阅提出税务处理意见,并附审阅资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阅;(三)国家税务总局检查同意后,行文告诉上海、深圳证券买卖所地点地国家税务局,关达证交所履行。 国家税务总局199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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