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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有没有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16:49
【案情】
蔡某与戴某于2003年7月挂号成婚,两边爱情尚可。近两年来,因戴某置疑蔡某与其他异性往来亲近,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0年3月,蔡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戴某离婚,后撤回申述。尔后,夫妻关系未有改进。戴某因置疑蔡某与某男关系亲近,而与该男发生争执,并由派出所接警处理,戴某因而还对蔡某施行了殴伤。2010年7月,蔡某戴某一同前往民政局婚姻挂号处协议离婚,两边签署了离婚协议,后因戴某反悔两边未能处理离婚挂号。蔡某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戴某离婚,依照离婚协议处理产业切割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戴某对蔡某不信任导致夫妻爱情不睦,已无和洽或许,依法应准予蔡某与戴某离婚。蔡某要求依照两边达到的离婚协议处理产业切割问题,因为该协议是以协议离婚为条件,在两边未能在婚姻挂号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收效,对两边均不具有法令约束力,该协议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直接根据。遂判定准予蔡某与戴某离婚,产业依法从头切割。
【点评】
根据《婚姻法解说三》第十四条的规则,附协议离婚条件的产业切割协议,并不自两边当事人签字时收效,而是以两边协议离婚为收效要件,在两边未能在婚姻挂号机关挂号离婚或法院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收效,对夫妻两边均不具有法令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子的直接根据,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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