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房两卖案再审判决 房屋买卖行为有效抵押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15:15买房人一次性付清房款,开发商不但不帮忙处理过户又将大房产证拿到银行典当告贷。近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一房两卖”案作出再审判定,第三人金华兴公司的房子买卖行为有用,林茂公司将该房子典当给杏林商业银行的行为无效。
据金华兴公司诉称:1997年4月11日,金华兴公司向林茂公司购买了三间店面,并于合同签定当日一次性付清房款,林茂公司也当即将该房产交给金华兴公司运用。在2001年林茂公司与杏林商业银行的告贷、典当担保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林茂公司一直未向法院提及上述三间店面已卖给金华兴公司的现实,也未奉告金华兴公司该三间店面现已典当并涉讼的相关状况,致使金华兴公司因未能被追加或自动请求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失去了经过参与诉讼维护本身合法权益的时机。并且林茂公司将已出售给金华兴公司的三间店面进行典当,违背相关法令的禁止性规则,严峻损害了金华兴公司的合法权益,归于无效行为,典当合同应确定无效。
而杏林商业银行则辩称:第三人金华兴公司与典当人签定的《购买店面合同》并不足以推翻原一审收效判定,理由是,房产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搬运应以人民政府对房产的挂号为准,被告与林茂公司签定典当合一起,包含该三间店面在内的办公楼挂号的权属人为林茂公司。所签定的典当合同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则对典当现实进行了挂号,能够对立任何第三人,应当依法遭到维护。
法院再审以为,林茂公司用于典当的三间店面,在签定典当合同之前已出卖给第三人金华兴公司。尽管第三人向林茂公司购买的三间店面至今未处理房子所有权过户手续,但鉴于购房合同已实践实行,购房者已付清悉数购房款且已占有运用该房多年,依据合同法鼓舞买卖的立法精力,应确定房子买卖行为有用。而林茂公司在第三人金华兴公司不知情的状况下,又将该房产典当给杏林商业银行,违背了担保法关于典当人有必要对设定典当的房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法令规则,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典当应确定无效。原收效判定确定林茂公司将三间店面典当给杏林商业银行的行为有用缺少现实和法令依据,依法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