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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贼致死触法网 正当防卫太牵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09:36

因偷盗命鬼域,终究谁之过?打“贼”反触法网,莫非“贼”打错了?是否正当防卫,凭口供能否定案?“贼”的合法权利应不应当遭到保护?一个实在的案子引发的考虑。
打“贼”打出来的官司
2003年11月19日22:30分许,楚雄市苍岭镇320国道边张某某饭馆被盗。徐某某兄弟二人和张某某闻讯捉贼,在饭馆后的瓦房顶上找到被盗的部分物品,后墙边发现一辆可疑自行车遂考察守候。约10分钟后,袁某某来推自行车,张某某欲拉袁到亮处问话,袁某某用手击打张某某左颞部一下,回身沿楚雄方向跑。三人追出50米,在一加油站共同对其拳打脚踢。几分钟后袁挣脱被三人追上再次殴伤。后交出了偷盗算计价值约200元人民币的物品,张某某等三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此刻的袁某某因被别人用钝性暴力冲击胸肋部致外伤性脾脏决裂后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清晨逝世。三被告人因涉嫌成心伤害罪,防卫过当且有自首情节,别离被判处缓刑。
案情迷离起纷争
在该案的审理中,环绕袁某某偷盗以后为逃离现场,而抵抗抓捕当场施行暴力,偷盗能否构成转化型掠夺?三被告人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是否属自首呈现较大争议。一审法院确定袁某某偷盗后为抵抗抓捕用随身携带的钢筋打伤张某某,在一二三现场是否使用暴力成为了案子的要害。案子中袁某某打伤张某某的钢筋长71.5厘米,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供述“张某某拉住袁某某的右手,右手扯着其衣领,此刻袁某某用钢筋打伤张左颞部”的实在性值得置疑。
为了保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楚雄州检察机关稳重分析研究后,以一审判决确定现实适用法律确有过错提出抗诉。因为袁已死,三被告人又串供,共同供述袁某暴力拒捕并行凶伤人,被告人张某的妻子等人的证言失实,案子现实一时难以确定。一个较为一般的刑事案子,登时杂乱了起来。“拔刀相助抓小偷的张兄弟赔了几万元钱,被判了刑。检察院还要抗诉,不公平。”“检察院为什么不保护好人,为什么要保护小偷。”不明真相的大众与被告人张家兄弟联名向楚雄州/市人大、政法委、检察院、法院资料反映,对检察院抗诉不满,为三被告鸣不平。
巧用依据辩真伪
只有用依据证明案子现实,案子才干完全清楚,才干实在保护司法公正。为验证案发其时的现场状况,检查官屡次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制作具体的现场图,并对钢筋打伤张某某左颞部进行侦办实验,实验证明现场提取71.5厘米的钢筋不可能形成被告人张某某左颞部创伤损害,案子争议的焦点问题逐渐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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