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09:14网友发问:
我公司与某离任职工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依据协议的约好,其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受聘于我公司的竞赛企业,我公司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则,在这两年内按月付出“竞业禁止补偿金”。请问,这种按月付出给离任职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否应该计缴个人所得税?假如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应该怎么核算?国家或许当地是否有能够依据的书面文件?是否能够当作薪酬收入依照薪酬薪水的计税办法进行计税?
律师回答: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付出不竞赛金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的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则,鉴于财物购买方企业向个人付出的不竞赛金钱,归于个人因偶尔要素获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财物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获得的所得,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尔所得”项目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财物购买方企业在向财物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付出不竞赛金钱时代扣代缴。
因而,您获得的不竞赛补偿款应依照“偶尔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