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之反向工程论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22:32正文
关于商业秘密诉讼中举证职责问题,现在的学术评论比较少。
可是“举证”作为诉讼中决议胜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以及商业秘密权作为一类知识产权的特殊性[1],笔者以为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举证问题值得深入评论。
别的,笔者以为针对侵略商业秘密的法令诉讼首要分为两种基本形式。
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
对违约之诉而言,因为当事人两边有详细的合同约好,其举证问题相对比较简单,依据此,笔者下面首要就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景象进行剖析评论。
笔者以为,举证自身与侵权职责的构成具有亲近的联络,举证的进程实际上便是确认相对方侵权职责是否建立的进程。
依据传统的侵权行为理论,侵权职责的确认要素,即侵权职责的构成要件是由归责准则所决议的,[2]即不同的归责准则决议了不同的侵权职责构成要件,然后决议了不同的举证职责与举证内容。
依据上述知道,笔者下面就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原告举证问题进行剖析、评论。
笔者以为差错职责准则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归责准则。
依据差错职责准则的要求,侵权职责的构成包含以下四个要件。
①差错,②违法行为,③危害现实,④违法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笔者以为侵权职责构成要件与原告的举证职责存在以下联系。
1、关于侵权职责构成要件与侵权目标笔者以为侵权职责构成中的任何一个要件都同侵权目标存在亲近联系,侵权目标即商业秘密的存在是侵权职责构成这一问题评论的起点,因而原告有必要首要证明其存在合法的商业秘密。
2、关于“差错”、“违法行为”的问题差错归于行为人的片面心思状况,只能经过行为人的外在行为予以揣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了四种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侵权行为为我国法令明文规则,行为人只需施行了这四种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就至少表明晰两点。
①行为人片面上具有差错,②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除非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而要证明行为人施行上述四种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经过两种方法完成的。
一种是由原告直接证明被告施行了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一种或许多种。
二是由原告证明被告把握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且其有条件触摸原告的商业秘密,假如被告无法证明其信息来源于自主开发、研发,或许经过反向工程取得,或许经过原告的答应运用取得,或许经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就推定原告的建议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