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变外资时企业所得税怎样申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21:02发问内容:我是一家内资制造型企业,企业所得税一向由地税部分征管。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被香港某公司并购而变更为外商出资企业,出资方占A公司72%股权。那么,我公司企业所得税应向国税部分申报仍是向地税部分申报?
答复内容如下:分税制施行至今,有关调整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的方针规则比较多。对这些方针,交税人可将其划分为两个时间段来了解:
榜首时间段:即2009年1月1日前。
交税人需求重视的相关文件,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组织和当地税务局施行定见的告诉》(国办发〔1993〕87号)外,还需求了解《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处理规模的告诉》(国税发〔1995〕2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税收征管规模的定见〉的告诉》(国办发〔1996〕4号)和《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规模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6〕57号)以及《关于所得税收入共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规模的告诉》(国税发〔2002〕8号)和《关于所得税收入共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规模的弥补告诉》(国税发〔2003〕76号)等。归纳上述文件精力,笔者以为现在仍继续有用的方针内容如下:
一是国税局征收处理规模详细包含:(一)中心各部分、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预算内、外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二)不实施所得税共享的铁路运输(包含广铁集团)和金融稳妥企业的所得税。包含方针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组织、协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誉协作社、城市及农村信誉协作社联合社;稳妥公司及其分支组织、稳妥经纪人公司、稳妥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组织、证券交易中心、出资基金处理公司、证券挂号公司;信托出资公司、财政公司和金融租借公司及其分支组织、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誉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誉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事务企业的所得税。(三)戎行包含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四)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包含3%的当地所得税。(五)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六)自2002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按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的有关规则,在各级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建立(开业)挂号的企业所得税。
二是地税局征收处理规模包含:(一)2001年12月31日前建立的当地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包含当地各部分、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二)2001年12月31日前建立的集体企业所得税。指除金融稳妥企业外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包含中心各部分、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在当地兴办的集体企业的所得税。(三)2001年12月31日前建立的私营企业的所得税。
第二时间段:即2009年1月1日后。
相关方针为《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规模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8〕120号)和《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规模的弥补告诉》(国税函〔2009〕50号)。根本规则是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年末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交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交税人中,应交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处理;应交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处理。一起,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规模实施以下规则:(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心收入的企业和在国税局交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处理。(二)银行(信誉社)、稳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处理,除上述规则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处理。(三)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包含在我国境内建立组织、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仍由国税局处理。
综上所述,因为A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被香港某公司并购而变更为外商出资企业(新增外商出资企业)之前是一家内资企业,那么依照〔2008〕120号文件规则,A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前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处理,2009年6月30日之后的企业所得税应该属国税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