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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捉奸在床闹离婚,婚前所签忠心协议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17:19
案情
2010年1月,李媚与陆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一年后,陆合向李媚求婚,李媚忧虑陆合将来对自己不忠,要求签定一份“婚前协议”。协议约好:“如陆合因越轨导致离婚,应补偿李媚50万元。”2012年5月陆合被李媚当场捉奸在床,之后夫妻感情开端不好。2012年9月李媚与陆合协议离婚,现李媚申述要求陆合依约补偿。李媚和陆合签定的“婚前协议”是否有用?
定见不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依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则:“本法所称合同是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利职责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令的规则。因为婚前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本案“婚前协议”无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李媚与陆合之间的约好意在使李媚与陆合之间发作民事权利职责联系,即陆合赞同该份“婚前协议”意在使自己负有对婚姻忠诚的职责,而且愿意在违背忠诚职责时承当损害补偿职责。本案“婚前协议有用”,故应当支撑原告的诉讼恳求。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婚前协议”这种触及身份联系的协议仅仅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则,并非当然无效,详细效能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则进行判别,即只需“婚前协议”的内容不违背国家法令规则、不侵略别人合法权益的,约好即应当是具有法令效能的。那么这份“婚前协议”是否违背法令规则呢?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补偿:(1)重婚的;(2)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3)施行家庭暴力的;(4)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1)》第28条规则的“婚姻法第46条规则的‘损害补偿’,包含物质损害补偿和精力损害补偿”,可知,该约好并未违背法令规则,两边的约好应属有用,在陆合违背职责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撑李媚的损害补偿恳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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