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18:08
留置权与一起实行抗辩权的差异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则了一起实行抗辩权。所谓一起实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一起实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根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一起实行的时刻不能实行或许不能恰当实行,到实行期时其享有不实行或许不悉数实行的权力。留置权与一起实行抗辩权都是根据公正准则而发作,两者也能够并存。其差异首要在于:
(1)性质不同。留置权归于物权,以物的分配为内容,具有对立第三人的效能;而一起实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效能,只能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行使,不能对立第三人。
(2)标的物的规模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一起实行抗辩权所能回绝给付的品种则没有约束。
(3)发作原因不同。留置权直接根据法令的规则发作;而一起实行抗辩权则是双务合同的当然成果。
(4)所维护的债款不同。留置权所维护的债款,与留置的标的物具有同一法令联系即可,企业之间留置的则无此约束;实行抗辩权所维护的债款,有必要根据同一双务合同,且两边当事人之间需有对价联系存在。
(5)效能不同。留置权的效能在于对立债款人的标的物返还恳求权,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通过法令规则的程序,留置权人能够留置产业折价或许直接拍卖、变卖留置产业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而一起实行抗辩权的效能在于对立对方当事人的债款实行恳求权,对方当事人实行前,自己能够回绝其享有的实行恳求,但没有活跃完成自己债款的手法。
(6)消除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人对留置产业损失占有或许承受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的,留置权消除;而一起实行抗辩权只需对方的债款不实行便不会消除。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则了一起实行抗辩权。所谓一起实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一起实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根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一起实行的时刻不能实行或许不能恰当实行,到实行期时其享有不实行或许不悉数实行的权力。留置权与一起实行抗辩权都是根据公正准则而发作,两者也能够并存。其差异首要在于:
(1)性质不同。留置权归于物权,以物的分配为内容,具有对立第三人的效能;而一起实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效能,只能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行使,不能对立第三人。
(2)标的物的规模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一起实行抗辩权所能回绝给付的品种则没有约束。
(3)发作原因不同。留置权直接根据法令的规则发作;而一起实行抗辩权则是双务合同的当然成果。
(4)所维护的债款不同。留置权所维护的债款,与留置的标的物具有同一法令联系即可,企业之间留置的则无此约束;实行抗辩权所维护的债款,有必要根据同一双务合同,且两边当事人之间需有对价联系存在。
(5)效能不同。留置权的效能在于对立债款人的标的物返还恳求权,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通过法令规则的程序,留置权人能够留置产业折价或许直接拍卖、变卖留置产业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而一起实行抗辩权的效能在于对立对方当事人的债款实行恳求权,对方当事人实行前,自己能够回绝其享有的实行恳求,但没有活跃完成自己债款的手法。
(6)消除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人对留置产业损失占有或许承受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的,留置权消除;而一起实行抗辩权只需对方的债款不实行便不会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