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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还款协议荒唐民间借贷约定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16:12
2012年2月的一天,邓某向曾某许诺可以协助曾某的女儿上军校,因为爱女心切,曾某怅然应之。随后,曾某依照邓某要求,向邓某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作为手续费。后来,因为女儿上军校一事迟迟未能得到执行,曾某才置疑自己上圈套。在公安机关侦办期间,邓某向曾某出具《欺诈还款协议》一份,载明“邓某现已偿还曾某欺诈款拾万元现金,剩余贰拾万,4月底还拾万,5月底还拾万。”但是,邓某出具还款协议后,一向未向曾某偿还协议上载明的金钱。
曾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实行协议。近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后,判定支撑了曾某要求邓某依照《欺诈还款协议》还款的诉求。
关于《欺诈还款协议》终究有无效能的问题,法官庭后表明,该协议实质上是两边对开始转账30万元现实的承认以及达到的告贷、还款协议。两边在协议中对告贷的金额、偿还期限进行了约好,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则,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假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则》,告贷人或许出借人的假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许现已收效的判定确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假贷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则,确定民间假贷合同的效能。因而,曾某以民间假贷胶葛申述要求邓某偿还告贷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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