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04:01
合同欺诈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边界
二者有相同之处,即都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实行或许没有彻底实行合同,使对方遭到丢失,并且后者的一方在签定合一起也或许有某种欺诈性的要素,可是,前者是刑事犯罪,后者则是民事纠纷,二者有实质不同。
可是,在实践中,差异二者的边界往往是比较复杂的,二者的底子差异在于行为人有无实行合同的诚心,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资产的意图。没有这一意图,仅仅由于在实行合同过程中,因遭天灾人祸或商场改变等客观原因,使当事人无才能持续实行合同的,只能作为经济合同纠纷,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可是,意图是人的片面内涵的心理活动,确认意图不能只凭行为人的口供或陈说,而是要依据案子的各种客观事实进行归纳判别,防止片面性、片面性和表面性。依据实践经验,一般应留意调查以下几方面:
1、行为人有无实践履约才能。一般情况下,有履约诚心的,都是有履约才能的,不然就不会签定合同。而合同欺诈者则往往是底子没有履约才能的,例如,既无资金又无货源,只靠虚拟的履约才能欺诈对方当事人的,引其上钩。可是,履约才能是可变要素。签定合一起有些才能,签定后在实行合同过程中,或许因某种意外原因丢失此才能,一般能够证明其是有履约诚心的,不是故意欺诈。而有的既无资金又无货源,并且事实上其也不或许搞到资金和货源,两手空空,彻底靠欺诈手法签定合同,一旦资产到手,合同却底子无法实行,一般能够证明其没有实行合同的诚心,签定合同是其欺诈的手法。
2、行为人签定合同有无运用欺诈手法。合法企业签定合法有用的合同,没有适用欺诈手法,且有履约才能,一般是能够证明其有履约诚心的。可是,关于底子无意履约的合同欺诈行为而言,是不或许没有欺诈的。这种欺诈能够在签定合同之时,以虚拟的单位或许以假造收据、虚伪产权等手法签定底子不或许实行的或许是使对方在发觉上圈套时无法追回丢失的合同,也能够是在签定方式有用的合同是之时,隐秘自己底子不计划实行合同的实在意图,在获取对方资产之后即逃匿。可是应当指出,在经济合同纠纷中,也并非不或许存在任何欺诈要素,例如,向对方供给的产品偷工减料,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仅仅在实行合同中违背合同的单个条款,归于民事上的欺诈行为,应按《合同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不构成合同欺诈罪。合同欺诈是使合同悉数或大部不能实行。
3、行为人有无实行合同的实践行动。有实行合同诚心者,必然会尽力创造条件实行合同,而合同欺诈者一般是不会有实行合同的实践行动的,有的即便实行部分合同,也是为了骗得对方信赖,以到达骗得其资产之意图。收受对方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之后,即逃匿的,底子不实行合同,不管其合同方式上是否有用,其欺诈意图确认无疑,当然构成合同欺诈罪。
综上所述,差异合同欺诈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边界是比较复杂的,有必要对案子的片面客观情况进行全面的、归纳的剖析,透过现象,捉住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这一实质特征,才或许辨明上述边界。
二者有相同之处,即都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实行或许没有彻底实行合同,使对方遭到丢失,并且后者的一方在签定合一起也或许有某种欺诈性的要素,可是,前者是刑事犯罪,后者则是民事纠纷,二者有实质不同。
可是,在实践中,差异二者的边界往往是比较复杂的,二者的底子差异在于行为人有无实行合同的诚心,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资产的意图。没有这一意图,仅仅由于在实行合同过程中,因遭天灾人祸或商场改变等客观原因,使当事人无才能持续实行合同的,只能作为经济合同纠纷,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可是,意图是人的片面内涵的心理活动,确认意图不能只凭行为人的口供或陈说,而是要依据案子的各种客观事实进行归纳判别,防止片面性、片面性和表面性。依据实践经验,一般应留意调查以下几方面:
1、行为人有无实践履约才能。一般情况下,有履约诚心的,都是有履约才能的,不然就不会签定合同。而合同欺诈者则往往是底子没有履约才能的,例如,既无资金又无货源,只靠虚拟的履约才能欺诈对方当事人的,引其上钩。可是,履约才能是可变要素。签定合一起有些才能,签定后在实行合同过程中,或许因某种意外原因丢失此才能,一般能够证明其是有履约诚心的,不是故意欺诈。而有的既无资金又无货源,并且事实上其也不或许搞到资金和货源,两手空空,彻底靠欺诈手法签定合同,一旦资产到手,合同却底子无法实行,一般能够证明其没有实行合同的诚心,签定合同是其欺诈的手法。
2、行为人签定合同有无运用欺诈手法。合法企业签定合法有用的合同,没有适用欺诈手法,且有履约才能,一般是能够证明其有履约诚心的。可是,关于底子无意履约的合同欺诈行为而言,是不或许没有欺诈的。这种欺诈能够在签定合同之时,以虚拟的单位或许以假造收据、虚伪产权等手法签定底子不或许实行的或许是使对方在发觉上圈套时无法追回丢失的合同,也能够是在签定方式有用的合同是之时,隐秘自己底子不计划实行合同的实在意图,在获取对方资产之后即逃匿。可是应当指出,在经济合同纠纷中,也并非不或许存在任何欺诈要素,例如,向对方供给的产品偷工减料,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仅仅在实行合同中违背合同的单个条款,归于民事上的欺诈行为,应按《合同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不构成合同欺诈罪。合同欺诈是使合同悉数或大部不能实行。
3、行为人有无实行合同的实践行动。有实行合同诚心者,必然会尽力创造条件实行合同,而合同欺诈者一般是不会有实行合同的实践行动的,有的即便实行部分合同,也是为了骗得对方信赖,以到达骗得其资产之意图。收受对方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之后,即逃匿的,底子不实行合同,不管其合同方式上是否有用,其欺诈意图确认无疑,当然构成合同欺诈罪。
综上所述,差异合同欺诈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边界是比较复杂的,有必要对案子的片面客观情况进行全面的、归纳的剖析,透过现象,捉住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这一实质特征,才或许辨明上述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