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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举证指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10:29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结合加工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状况,当事人在加工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中应向人民法院供给下列依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依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或由挂号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户口身份证,或户口本,或由挂号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安排的,应提交主体挂号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挂号机关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证明等。
4、当事人在讼争的法令现实发生后称号改变的,应提交改变挂号资料。
二、如有托付代理人,应提交托付书,托付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还应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三、加工承包合同的缔结、实行、改变、免除的相关依据,如合同书、口头协议的内容及证人证言;公证书;改变协议;合同免除协议;加工定作物的技能协议书、技能资料、图纸、封签样品,定作物质量标准和技能标准的资料;带料加工的供给料样品,标准和数量依据,有关留置典当协议等。
四、合同实行的状况及证明,如定作方供给资料、物品的依据、耗料单、质量证书;定作物完结的数量、质量;给付的价款、各种收据、判定证明;交(付)定做物的凭据等。
五、违约的依据及形成的经济损失的证明。
六、供给依据,有必要注明供给依据人单位称号、时刻,提交的复制品完好、复印件清楚,含糊缺角的不得供给;对复印件,有必要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提交的外文书证,有必要附送中文译著。
七、其他举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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