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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保障措施调查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08:08

印度有关保证办法的法律法规包含:1997年《财务法案》、1975年《海关关税法》(the Customs Tariff Act,1975)、1997年《海关关税(保证办法税的承认和评价)规矩》(Customs Tariff(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of SafEGuard Duties)Rules1997)。1997年《财务法案》第五章“间接税”中,包含了1975年《海关关税法》经修订后参加的8B部分,该部分是施行保证办法关税的条款,归纳规矩了印度中央政府通过查询后,承认产品进入印度的进口数量添加,并对国内工业形成严峻危害或严峻危害要挟,能够以官方公报布告的方法,对该产品施行保证办法税;8B部分还归纳地对暂时保证办法税以及保证办法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规矩,包含“国内工业”、“严峻危害”和“严峻危害要挟”等。1977年的《海关关税规矩》首要规矩了保证办法税的承认和评价。
依照印度的上述法律法规,印度保证办法的主管组织是保证办法局局长(Director-General)办公室。印度中央政府能够委任一名印度政府“联秘”(Joint Secretary)官阶以上的官员作为保证办法局局长,也能够委任适宜的官员担任。中央政府要供给局长以为适宜的人员和设备以组成保证办法局局长办公室。保证办法局局长首要有如下责任:查询进口至印度的某产品形成印度国内工业“严峻危害”或“严峻危害要挟”的现实是否存在;承认适用保证办法税的产品;向中央政府递送暂时的或其他有关来自于某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给印度国内工业形成“严峻危害”或“严峻危害要挟”的查询报告;主张征收保证办法税的数额,以使其能足以消除给国内工业形成的“严峻危害”或“严峻危害要挟”;主张超越一年施行期的保证办法进行调整逐渐放宽的方案。
印度保证办法组织依照以下程序履行保证办法有关功能:
1. 查询的建议
与大多数WTO成员的保证办法立法类似,印度保证办法查询的建议也有依请求建议和查询机关自行建议两种方法。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赛产品的印度国内生产商或许其利益的代表者能够向保证办法局局长办公室提出请求,局长办公室能够承受并依据该请求建议查询以决议是否存在进口产品的肯定数量或相对国内生产的相对数量添加导致了国内工业的“严峻危害”或“严峻危害要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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