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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06:40
假如自己需求给其他人打工,那么一定要事前约好酬劳问题最好是签定合同,要是合同中没有对酬劳进行约好的话,劳作者出现问题怎样维权?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劳作合同对劳作酬劳约好不明,劳作者该怎样维权
事例导读:
【事例一】小陈通过人才交流中心介绍,在一个国家机关找到了一份驾驶员的作业。两边签定了一份劳作合同,合同约好了工种和合同期限,但是对薪酬问题没有具体约好,只写了“每月暂领1000元,年末依据作业体现查核决议。”过了年末,机关领导通知小陈,通过查核他的薪酬定为每月1200元。但是单位里的其他有正式编制的驾驶员薪酬却为2000元。小陈问:“我跟他人干相同的活,为什么我比人家薪酬少这么多?”领导通知他,人家是有正式编制的,怎样能够跟人家比呢?
【事例二】胡某等6名职工被某机械公司聘为临时工。机械公司承包了大型设备改建工程,胡某等6名临时工在改建过程中发现水泥圆形筒仓内水泥粉尘浓度高,有呼吸不畅之感,有必要有劳保用品才干避免粉尘作业危害身体健康。所以胡某等6人联名要求机械公司发放劳保用品以及粉尘作业补贴。机械公司以本公司只给正式职工发放劳保用品,对临时工无此项开支为由回绝发放,两边发作争议。胡某等6名临时工向当地劳作裁定委员会提起裁定,要求公司发放劳保用品,劳作裁定组织支撑了胡某等人的恳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十八条劳作合同对劳作酬劳和劳作条件等规范约好不清晰,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从头洽谈;洽谈不成的,适用团体合同规则;没有团体合同或许团体合同未规则劳作酬劳的,实施同工同酬;没有团体合同或许团体合同未规则劳作条件等规范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则。
律师说法:
事例一的状况,小陈不归于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签定有聘任合同,发作争议依法能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劳作酬劳条款归于劳作合同的必备条款,依法应该清晰。而在上述聘任合同中,“年末依据作业体现查核决议”是一个含糊的说法,无法直接确认其薪酬待遇。国家机关没有团体合同的概念,能够参照国家机关同岗位同工种人员的待遇水平给予同工同酬,即依照其他驾驶员的薪酬水平2000元确认。在劳作合同法面前,不存在正式编制职工和非在编职工的差异,除非在合同中有清晰约好。
关于事例二,劳作者在特别环境下作业,比方矿场、修建工地、水上、林场等,劳作法及相关的修建、安全法律法规都有清晰的要求,有必要为劳作者供给安全、不得危害健康的劳作条件和防护用品。在上述胡某等人的劳作合同中明显没有劳作条件的约好,在胡某所在单位没有团体合同可供参考的状况下,只能依据国家规则履行。即便上述胡某的劳作合同约好不供给劳作保护、劳作条件,该约好也是无效的。胡某等人要求单位供给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和条件是合理合法的正当要求。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假如说在合同中没有约好酬劳,那么需求依照公司其他人员的一些参照进行比照,以及在该城市中上一年的同职位的职工的收入来进行比照,并不是说没有约好酬劳就不给钱,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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