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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时纳税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21:18

1、延期申报权
交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处理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材料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则,请求处理延期交税申报。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交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规则的期限处理交税申报或许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陈述表确有困难,需求延期的,应当在规则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请求,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处理。
2、纠错重报权
交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从头处理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
3、结清税款权
交税人在交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越应交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则处理退税,或许经交税人赞同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4、延期缴款权
交税人因有特别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则,处理请求延期缴交税款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交税人因有特别困难,不能如期缴交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同意,能够延期缴交税款,可是最长不得超越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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