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8:37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则,公民享有下列根本权力:(1)相等权,即公民在法令面前一律相等;(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工作、家庭出身、宗教崇奉、教育程度、产业情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在外;(3)言辞、出书、聚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在;(4)宗教崇奉自在,包含崇奉宗教的自在和不崇奉宗教的自在;(5)人身自在、人格尊严、住所不受侵犯和通讯自在;(6)劳作权、歇息权、退休人员日子保证权和公民在年迈、疾病或许丢失劳作力时获得物质协助的权力;(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明活动的自在;(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明、社会和家庭日子等各方面享有同男人相等的权力,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9)保护华裔、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10)国家和社会保证残废武士的日子,抚恤勇士家族,优待武士家族;国家和社会协助组织盲、聋、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作、日子和教育;(11)关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有申述、指控或检举的权力;因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力而遭到丢失的人,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力。
在我国,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令规则的权力,一起有必要实施宪法和法令规则的责任。宪法规则公民的根本责任有:(1)保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联合;(2)有必要恪守宪法和法令,保存国家秘密,保护公共产业,恪守劳作纪律,恪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保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劳作的责任;(5)受教育的责任;(6)保卫祖国、反抗侵犯、依法服兵役和参与民兵组织;(7)依法交税;(8)夫妻两边有责任实施计划生育,爸爸妈妈有责任抚育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责任奉养搀扶爸爸妈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