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不过户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11:34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发作效能,未经挂号,不发作效能,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由于房子归于不动产,因而,在房子生意中,即便买受人依照合同约好交纳了购房款,并已住进购买房子,假如没有及时处理房子过户手续,仍然会承当必定的法令危险。
危险一:房子遭歹意出售
在现在房地产商场生意活动中,房子价格上涨较快,房子所有权人感觉自己曾经卖亏了,往往使用买主没有处理过户挂号手续的缝隙,将已出售但仍在自己名下的房子再次出售给第三人。假如房子所有权人与第三人存在歹意勾结景象,那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则,房子买受人能够恳求法院承认房子所有权人与第三人签定的房子生意合同无效,然后要求房子所有权人持续履行合同。假如第三人不存在与原房主歹意勾结行为,仅根据对房子挂号公示公信准则的信任,并支付了房子合理对价,合法获得了房子所有权,那么,买受人只能要求房子所有权人承当违约职责。
危险二:房子遇法院查封
在二手房生意中,有房子所有人由于有其他债务纠纷忧虑房子被国家机关查封而急于将名下房子转让的景象。假如在签定房子生意合一起,房子所有权人明知出售的房子已被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因而给买受人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假如房子被查封的景象出现在处理房子过户手续过程中,并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仍未能处理房子查封免除手续的,买受人能够恳求免除合同并要求房子所有权人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
危险三:房子无权处置
房子生意实际操作中,房子所有权人根据节省时刻本钱和便于生意的考虑,往往会托付代理人处理相关手续。买受人在签定房子生意合一起,必定要检查代理人的权限是否包含房子的处置权。假如代理人未获得房子的处置权而与别人签定了生意合同,过后也未获得权利人追认或许获得房子的处置权,买受人与代理人签定的房子生意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或吊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两边均存在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