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条款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13:11案情介绍:
甲与乙系亲属联系,乙借用甲的身份证购买面包车一辆(因乙不是北京户口),以甲的名义在稳妥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职责险5万元,被稳妥人是甲;乙开此车发生了交通事端,致丙受伤,经交通队确定,乙与丙负平等职责。两边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
丙申述甲、乙二人到人民法院(事端发生地法院),要求二人一起补偿,法院以为,甲虽然是事端车挂号的车主,但归于乙借用其身份证购买的,甲不能实践操控该车,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转中取得利益,故对丙的丢失不承当职责;所以判定由乙独自承当对丙的补偿职责。
判定后,甲与乙一起到稳妥公司要求理赔,可是稳妥公司给甲出了一份机动车辆稳妥拒赔通知书,称法院判定承当补偿义务的人(乙)不是被稳妥人(甲),所以回绝补偿。
所以,甲与乙又一起申述稳妥公司到另一人民法院(稳妥公司所在地法院),要求稳妥公司理赔。可是法院审理的成果很出乎咱们的预料,法院先是出了一份裁决,称乙与稳妥公司之间不存在稳妥合同联系,驳回他的申述;然后,又出了一份判定书,称甲所供给的依据不能证明其现已或许应当向第三者承当经济补偿职责,也驳回了他的申述。这样此案稳妥公司彻底胜诉。
现在,本案的直接结果便是:该车辆上了第三者职责稳妥,出了交通事端,给第三人造成了危害,稳妥公司不补偿,只能由自己承当,便是由于不是被稳妥人(车主)驾车,这显然是极不公正的,违反了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的初衷和意图,第三者险也起不到应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