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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应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22:13

 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原因公司大股东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形成丢失被判补偿的侵权纠纷案件,该侵权股东被判补偿公司近30000元。
    农思站与农仕修系那坡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那坡县物资公司)的大股东。2008年7月30日,那坡县物资公司经大部分股东签名赞同,将坐落科冬(地名)的一座库房租借给百色建华民用爆破物品出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公司)作为寄存民用爆破物品的库房。两边签定了一份《库房有偿运用协议》,约好租借24个月,即从2008年8月1日起至2010年8月1日止,租金每月8000元。合同签定后,那坡县物资公司践约将库房交付给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也向对方交纳了首月租金8000元,并对该库房进行了一系列改造,即装置监控体系等支出费用21600元。2008年8月25日,农思站、农仕修以公司租借库房租金分配计划、职工组织不合理为由,带着电焊机将该库房捍卫室大门及库区大门焊封,致使建华公司无法运用库房。2008年8月30日,建华公司向那坡县物资公司提出因上述原因无法运用库房,故要求免除合同,补偿丢失。2008年9月9日,那坡县人民政府举行物资公司股东及相关部分负责人和谐会,对此事进行了和谐,最终决议,该库房因其他安全原因不再租借。2008年12月25日,建华公司以物资公司股东侵权致使库房不能正常租借,并形成经济丢失为由,将那坡县物资公司及农思站、农仕修告上法院,要求免除合同,补偿丢失29600元。2009年3月25日,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实后确认农思站、农仕修的行为构成侵权,但那坡县物资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对方形成的经济丢失予以补偿,至于二农的侵权行为应另案处理,遂作出判定:由那坡县物资公司补偿建华公司经济丢失29600元。
    判定后,二农不服,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7月31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那坡县物资公司于2010年3月26日将二农告到法院,以为因为二农的行为,致使该合同不能全面实行,形成公司丢失213600元,为此要求补偿24个月的库房租金192000元,以及补偿建华公司装置监控设备的丢失21600元,两项算计213600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实后以为,一、那坡县物资公司与建华公司签定的库房租借协议是合法有用的,二农作为公司的股东,在租借库房前已在赞同租借的备忘录上签了名,应遵守公司的利益,全面实行公司签定的合同,但二农却采纳焊封库房大门的行为,阻遏合同的实行,对此二农有差错,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公司的丢失,应予补偿。二、关于补偿数额问题,二农的行为形成公司实践丢失29600元,二农应予补偿,但公司要求补偿184000元的预期丢失,因侵权行为发作后,在建华公司要求免除公司的情况下,那坡县人民政府招集那坡县物资公司股东举行和谐会,最终确认从2008年9月10日起库房不再租借,已清晰了库房命运,物资公司应采纳其他方法尽量削减丢失的发作,而不能将库房搁置至今而要求二农补偿预期的悉数丢失,遂依法判定由股东农思站、农仕修补偿公司的实践丢失29600元及担负诉讼费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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