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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电子合同中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19:13

一、合同的建立与收效
所谓合同的建立,是指订约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首要条款达到合意。而合同的收效是指依法建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必定的法律效能。依据我国《合同法》第 44条的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该规则清晰了合同建立与收效之间的联系。可见,在一般状况下,合法的合同一经建立便收效,合同建立的时刻也便是合同收效的时刻,因而合同建立的时刻能够成为判别合同收效时刻的规范。[1]但也有一些合同的建立时刻和收效时刻不共同,如效能待定的合同虽已建立,但其效能却处于待定的状况。当然,此类状况毕竟是破例现象。
合同的建立与收效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含义。首要,合同的建立是确认合同效能的条件,假如合同并未建立,那么承认合同的效能也就无从谈起。一起,依法建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必定的权力、职责联系,债权人有权恳求债款人为或不为必定的行为,债款人则负有为或不为必定行为的职责。其次,合同的建立和收效是区别违约职责与缔约过错职责的底子标志[2].只需在合同建立后,一方当事人违背约好的职责(不包含没有实行或许的状况)才应承当违约职责,而在合同建立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形成另一方当事人信任利益的丢失则归于缔约过期职责而非违约职责领域。
关于合同建立的要件,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一般以为应包含:(1)订约主体是两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联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践享用合同权力并承当合同职责的人。[3]而订约主体是指实践缔结合同的人,他们既能够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亦但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2)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首要条款达到合意。我国《合同法》第12条对合同中的首要条款作了罗列性的规则,笔者以为:假如当事人对合同的首要条款有约好的,应从其约好;假如没有约好,则能够依据合同的性质来确认合同的首要条款。(3)合同的建立应具有要约和许诺两个阶段。当然,以上要件仅仅合同建立的一般要件,实践上鉴于合同性质、内容的不同,许多合同还需具有其他特别建立的要件方能建立。
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别方法,只需其契合现行法中有关合同建立、收效的要件,则其也应具有法律效能。当今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建立大都采纳削减不必要束缚的做法,这种做法关于鼓舞网上交易,添加社会财富都是十分必要的,也颇值得我国学习。
二、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约请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则,合同依法建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当事人经过要约和许诺两个阶段,并达到共同的意思标明。因而,电子合同的缔结也表现为意思标明交互进行的要约与许诺进程。
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等。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则:“要约是期望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该意思标明应当契合下列规则:(一)内容详细确认;(二)标明饱尝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标明束缚。”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经过网络宣布期望与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要约一般都具有特定的方法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作法律效能,则有必要具有特定的有用要件:一、要约有必要具有缔结合同的意图。二、要约有必要向要约人期望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宣布。三、要约的内容有必要详细确认。四、要约有必要送达受要约人。[4]只需具有上述四个要件,才干构成一个有用的要约,并使其宣布后发生应有的拘束力。
所谓要约约请,又称诱惑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则:“要约约请是期望别人向自己宣布要约的意思标明。”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的要约约请,大都选用网络广告的方法来进行。要约约请既能够向特定的人宣布,也能够向不特定的人宣布。因为要约约请的意图不是与对方缔结合同,而是期望对方向自己宣布要约,因而内容无须详细清晰。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布告、投标布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归于要约约请,但假如商业广告的内容契合要约要件的,则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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