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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看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15:15

原告赵**向法院申述称:我于1999年8月1日到被告单位从事门卫作业,两边口头约好被告每天管两顿饭,月薪酬为700元。因我不在被告单位吃饭,故被告在1998年9月向我发放了薪酬810元,其间包含了餐费补助110元,但1998年10月起我的薪酬标准又变成了每月700元,我问询扣发我餐费补助的原因,被告答复我今后予以补发,但至今被告也没有实现许诺。2006年6月被告告诉我合同到期停止两边的劳作联系,但我历来也不知道两边签定的合同有期限。我在被告单位作业期间,经常在节假日加班,但被告未依照规则向我付出加班薪酬。现我申述要求:1、被告补发我1999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20日的餐费补助9720元;2、补发我1999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20日的节假日加班薪酬12079.06元;3、向我付出2006年7月21日至9月21日的薪酬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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