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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定要有书面形式的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07:11
合同必定要有书面方式的吗?信任许多不太懂法令的人对这个问题是不清楚的,要回答问题需求对合同法有必定的了解,合同方式不必定要书面的,还能够有其他的方式。下面由听讼网小编经过事例为读者进行回答。。
【典型事例】
事例一:小张在二手车市场看到王某在转让二手自行车,所以就向对方询价,经过充沛沟通和洽谈后,终究洽谈好了价格,并约好王某要在三日内送货上门。但三日往后,王某并未践约送车。小张问之,王某说,因还有别人出了更高的价钱,所以就把车卖个别人了。小张十分气愤,想追查对方的职责,但又怕自己没有和对方签定合同,法令不予维护。所以十分疑问。
事例二:赵教师应约来到某演艺公司签定表演合同。但签约之时,赵教师“粗枝大叶”,居然没有用自己的真名,而是用演艺公司给她起的艺名“麻辣斯基”在落款处签了字。在合同实行过程中,赵教师感觉演艺公司对自己的表演所提出的要求不三不四,一气之下就想走人。不料,演艺公司拿出两边签定的合同,说,你假如走人可就违约了啊!咱们就要到法院告你去了。赵教师吓了一跳,十分懊悔自己没有谈好条件就签合同。但她拿合同细心一看,发现自己的签名是“麻辣斯基”而非自己的实在名字。所以,她就对演艺公司说:“告去吧!告“麻辣斯基”去吧!”演艺公司看了后,也傻眼了,心想这下还怎样告啊?
【律师说法】
在事例一中,王某承当违约职责的条件,是他与小张之间存在有用的合同。可是,正如我们所知,两边仅仅在市场上口头谈天商定买车事宜,并未签定书面的合同。那么这种状况下,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合同联系呢?
在法令上,合同指的是当事人的合意。也便是说,只需当事人达成了合意,合同即告建立。而合同书,即书面合同,则是合同的方式问题。当事人的合意,不必定要用书面的方式体现出来,其他方式比方口头方式(比方在菜市场买菜)、传真邮件等方式都是能够的。乃至有时候默示方式也是能够的,比方你打车,挥挥手就能上车,你上车后,运送合同也就建立了。当然,在某些特殊状况下,法令也会要求当事人有必要用书面的合同方式,不然便不能确认建立了合同。这只需是出于生意安全的视点来考虑的。
小张和王某之间归于自行车生意,法令并未要求必定要选用书面的方式。因而,他们之间的口头谈天就构成了合同的方式,他们就内容达成了共同,合同就建立了。合同既建立,小张站能够要求王某承当违约职责。
事例二的景象,估量我们都知道,这便是赵丽蓉教师和巩汉林协作的闻名小品《如此包装》。这个小品很有意思,可是法令方面的掌握却不行精确。尽管赵教师在合同上签的名字是艺名,可是签约时有第三人在场,即能够有证人来证明这个字确实是赵教师签的。何况,在司法实践中,经过笔迹判定,也能够判定出来这个字是赵教师所签。
因而,尽管赵教师用“麻辣斯基”签约,但在诉讼实践中,演艺公司仍是能够申述赵教师的。只不过,在这种状况下,诉讼起来比较费事罢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人在签定合同时往往运用“别号”、“化名”而不必真名。但名字究竟仅仅一个符号罢了,真实的职责承当者应该仍是签名的人,或许依据合同的其他状况来确认的人。
综上所述,合同的方式即合同的表达方式,作为合同当事人意思表明的载体,对合同的效能发生必定的影响。合同的方式能够分为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选用书面方式或许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式的,应当选用书面方式。书面方式是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式。
需求留意的是,应当选用书面方式而未选用书面方式缔结的合同,不能当然确认其为无效。依据立法精力,对合同书面方式的要求首要是根据依据上的考虑,以便更容易地处理这类合同纠纷。也便是说,这儿的“应当”不同于“有必要”,即便应当选用书面方式而未选用,但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责任,对方承受的,该合同也建立。
【法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选用书面方式的,应当选用书面方式。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式的,应当选用书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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