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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14:11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则,“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自己赞同,不得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略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一般应具有两个要件:一是未经自己赞同;二是以盈利为意图。常见的侵略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自己赞同、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别人肖像做商业广告、产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关于侵略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阻止,例如恳求交出所拍胶卷,除掉揭露陈设肖像等,也能够依法恳求加害人中止危害、扫除阻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恳求权,不以产业危害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39条规则:以盈利为意图,未经公民赞同使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修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略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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