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有关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5:25发文单位:专利局
发布日期:1994-8-15
履行日期:1994-8-15
依据我局第43号布告的规则,我局拟定了新的《恳求专利费用减缓方法》。该方法自1994年9月1日起实施。我局于1992年8月18日和10月10日发布的国专发审字[1992]第181号文和第238号文一起废止。
考虑到目前国内恳求量大、散布广、信息传达不平衡的状况,因而对国内专利恳求人和专利权人履行我局第43号布告短时间内有困难的,可适当延至1995年1月1日。
新的减缓方法实施前现已同意的费用减缓恳求持续有用,在该方法履行后交纳的费用,其减缓份额按新方法主动转化,即原同意减缓75%的,转化为80%,原同意减缓50%的,转化为60%,恳求人或许专利权人不需要从头处理减缓手续。
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缴费期限跨过履行开始日的,实践缴费日在此日期之前,按原规范收费,实践缴费日在此日期之后(含当日),按新规范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