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20:56
所谓间断实行仅仅暂停实行或许延期实行,但实行义务依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供给恰当担保时,应当康复实行。
《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应领先实行债款的当事人,有切当依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间断实行:
(一)运营情况严峻恶化;
(二)搬运产业、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
(三)损失商业诺言;
(四)有损失或许或许损失实行债款才能的其他景象。
当事人没有切当依据间断实行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第七十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按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则间断实行的,应当及时告诉对方。对方供给恰当担保时,应当康复实行。间断实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康复实行才能而且未供给恰当担保的,间断实行的一方可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应领先实行债款的当事人,有切当依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间断实行:
(一)运营情况严峻恶化;
(二)搬运产业、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
(三)损失商业诺言;
(四)有损失或许或许损失实行债款才能的其他景象。
当事人没有切当依据间断实行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第七十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按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则间断实行的,应当及时告诉对方。对方供给恰当担保时,应当康复实行。间断实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康复实行才能而且未供给恰当担保的,间断实行的一方可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