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13:59
缔结合同是现代社会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安排进行买卖的最首要手法。而合同的有用与无效则直接影响着当事人意图经过合同完成的利益能否得到实在完成。但是,合同之有用仍是无效则首要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令尤其是合同法对合同效能做出何种准则安排。[1]因此,要对现实生活中五花八门的合同是否有用这样一些问题给出适宜的答案,有必要要对本国合同法所创设的合同效能准则有一个精确的了解和掌握。本文将企图经过法令经济学的办法对我国现行合同无效准则进行剖析和调查,以期提醒该准则的内在和真理,然后使咱们在司法实践中更精确、合理地适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一、经济学视角看我国现行合同无效准则的根本立法精力关于我国合同无效准则的完好规则见于我国《合同法》总则部分的“合同的效能”一章之中。作为调整契约法令联系的根本法,较之曾经公布的《民法通则》中第四章“民事法令行为和署理”(因无效合同是无效民事行为的首要方式,故关于合同无效问题的判别首要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法令规则),虽然在确认“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情况下构成无效方面坚持了彻底一致性,但也有着非常明显的差异:首要,在《民法通则》中规则“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而合同规律规则:只要在“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合同无效,而“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合同”则并不当然构成无效,只是赋予受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安排改变或许吊销”;其次,在《民法通则》中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施行的和约束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施行的”民事行为一概视为无效民事行为,而合同法中则删除了这些规则,将约束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界定为效能不决的合同,既可跟着法定署理人的追认变成有用,也可因法定署理人不予追认而无效,但在未作表明和期限未到之前效能是不确认的。再次,《民法通则》将违背法令或违背国家指令的民事行为均抽象地规则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规律只是规则“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才或许构成无效,其他的具有瑕疵的合同则不是归于当然无效。[2]经过比较剖析,咱们不难发现,我国合同法中无效合同的规模已做了大大的限缩。与曩昔动辄宣告合同无效、对合同极点强制干涉的立法情绪较之,我国新的合同立法表现了“尽或许使合同趋于有用、充分表现合同主体意思自在”的立法精力和理念。那么,我国合同立法何故会呈现这些新的改变?对其单纯进行价值判别是远远不够的。由于“价值判别是一种片面理性的运用,既是片面,自是人言人殊。法令假如是实践理性的产品,在各人不同之经历下好像很难发生所谓的一起片面,那么所谓公平正义有时难免归于虚无或成为权利运作的产品。”[3]在这方面,法令经济学则有助于咱们脱节片面的判别,为咱们知道问题供给较为有用的剖析视角和办法。假如咱们深化调查商场的买卖联系,仔细权衡其间的各种利益联系,将非常有利于咱们发现我国现行合同立法所蕴涵、传递的法令精力。以下,笔者拟凭借法令经济剖析办法对上述法令规则做简略调查。(一)、合同的经济价值与合同效能状况的联系合同的根本经济价值在于确保两边当事人所寻求的经济利益得以完成。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公民、自然人及其他安排签订合同的意图,乃是以合同确认彼此间的利益联系,并经过合同的拘束力促进合同主体实行各自的经济责任,然后完成两边预期利益的最大化。一旦任何一方违背了合同的责任,都将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然后经过矫正将法令联系康复到正常的状况。合同的利益确认性特征与其可得强制执行的性质为合同两边当事人利益的完成供给了法令上的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