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15人诉某旅行社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6:31案情简介
某旅行社在传媒上作广告,声称将组旅行团赴香港、东南亚旅行。每位游客视状况别离交纳旅行费用8300元、7200元和6800元。看到广告后,先后有16位游客别离交纳了旅行费用。旅行社在收取旅行费用时,并未与游客签定书面合同。1998年11月28日旅行社将16位游客组团赴香港。赴香港之前,旅行社为各位游客处理了帼际预防接种证书》,但没有实践组织游客进行预防接种。此外,旅行社也没有为旅行团组织专职领队及全陪导游随团,而是指定一位游客为该团队领队,在各旅行地址由当地导游招待。
团队动身后,在旅行的过程中,游客李某感觉身体不适并有严峻不良反应。旅行团队中几位有医学知识的人依据李某其时的症状判别李某患有较为严峻的感染性肝炎。当即向导游提出送李某到当地医院住院查看。导游以与旅行社之间并无相似约好和手续上比较费事为由,回绝了游客的要求。旅行团抵达马来西亚时,李某的病况急剧恶化。一位游客联络自己当地的亲属,协助将李某送往医院查看,确诊结果表明李某患严峻的感染性肝炎,病况已十分风险。但当地导游仍以和旅行社之间联络不上,且事前没有约好为由,要求团队游客有必要一起人境、一起出境,回绝组织李某在马来西亚住院进行医治。此间,因为同团队中的其他游客了解了李某的病况,陷于震动和惊惧之中。外出搭车、就餐、住宿时,争相远离李某,并曾为争抢座位发作口角、打架。东南亚之游完毕后,团队回来香港,李某病况进一步恶化,在游客的强烈要求下,被送往医院医治,经抢救无效逝世。其他15位游客回国后,一向忧虑自己被感染上肝炎,相继进行了身体查看,查验结果表明并未被感染上肝炎。
随后,林某等15位游客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该旅行社向游客交还旅行费;2.就游客所遭受的精力危害,旅行社向每位游客补偿人民币10万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确定了上述案情,并进一步承认:国家旅行局没有行文同意该旅行社为出国旅行代办点,该旅行社不具备处理游客出国旅行的资历;游客向旅行社所交纳的游费中,包括有就餐费,但团队于1998年11月28日抵达香港时,当日的午饭旅行社未作组织。午饭费折合人民币50元。
在法庭上,原被告两边展开了剧烈的争辩。原告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则提出,1998年11月28日抵达香港当日的午饭未作组织,能够交还午饭费5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能同意。
一审判决首要支撑了被告的诉讼请求。
事例评释
一、本案原被告两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