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株洲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07:2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方法》的规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一、土地补偿规范
(一)犁地(包含稻田、熟土、开荒土、撩荒未满三年的田土、当年的轮歇田土、栽培农作物为主顺便种有其他作物的土地)、精养鱼塘(含专业漂鱼池)和藕塘,据其产量、产量和设备设备条件别离定为三类,按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市郊、县(市)建制镇以上乡镇和人平稻田五分以下的补偿六倍;其他地区和人平五分稻田(含五分)以上的补偿五倍。
自行改动土地运用性质的,仍按原土地类别补偿。
丢荒未满三年的田土:系稻田和专业菜田的,按新开田一、二类年产量补偿;系熟土的按新开土一、二类年产量补偿。
当年的轮歇田土,按同类土地第二类年产量补偿。
栽培农作物为主的顺便种有其他作物的土地,按熟土第二类年产量补偿。
(二)灌溉水塘,需易地造塘的,只付出新塘建造费和新塘占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新塘建造费用,由土地管理部门安排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一起洽谈,脚踏实地地确认。不需易地造塘的,按附近稻田补偿规范处理。
(三)一般水塘(指无灌溉使命又不属精养鱼塘的水塘),属菜农乡民组的,按附近稻田第二类年产量核算补偿;属稻农乡民组的,按附近稻田第一类年产量补偿。一般不予易地造塘。
(四)茶园、果园、桑园按附近稻田年产量第二类补偿五倍。
(五)成片地经济林地(油茶、油桐等),按附近稻田第三类年产量补偿五倍。
(六)成片的用材林地(如成片的杉树、阔叶树、竹林等)按附近稻田第三类年产量的50%核算补偿五倍。荒山(柴山、茅草山)、荒地(丢荒三年以上的土地和旷费的其它土地)按附近稻田年产量三类的20%核算补偿五倍。
(七)乡村团体和个人的屋基地,需易地建房的,只付出新宅基地的各项补偿费;不需易地建房的,按附近稻田的二类年产量补偿五倍。
(八)团体所有的乡下路途、水溪、塘坝、水渠等,需易地修正的,只付出因修正发作的各项费用;不需易地修正的,按附近土地的二类年产量补偿。
二、出产补偿规范
(一)稻田在插秧前已投入本钱的补半季,插秧后补一季;种有其它越冬作物的,按作物成长期进行补偿;冬天种有绿肥的,视其成长情况,每亩补偿六十至一百元;田塍种有豆类,视成长情况,每百米补偿二十五至三十元。
(二)专业菜田,依据其年产量和作物成长期的长短,别离补偿三个月至一年的出产丢失。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