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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撞人全责 一方鉴定定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14:49
【交通事端】借车撞人全责 一方判定定案
2008年05月01日
 


2006年12月8日
,金某驾驭中型一般客车在南京市楼房门将骑自行车的赵某撞倒,形成交通事端。经交警部门确定,由金某负事端悉数职责。闯祸车辆系金某借用别人车辆,该车由某保险公司承保。
【律师署理】
2008年4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三被告均辩称,对伤残判定结论有贰言。张律师提出署理定见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则:“一方当事人自行托付有关部门作出的判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依据足以辩驳并请求从头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允许。”也就是说,假如没有依据加以辩驳的,即应承认其依据效能。本案中,关于原告经过公安交管部门托付具有判定资质的判定组织作出的判定结论,在没有相反依据足以辩驳的情况下,应该对该判定结论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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