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联与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21:13
在我国传统民法中承揽合同包含了加工承揽合同和建造工程合同两大类,因为今世建筑业的飞速发展以及其特有的专业化,法令将建造工程合同独立于承揽合同,做专门的法令规则。1999年我国施行的《合同法》将承揽合同与建造工程合同别离进行了立法规则,但在该法第287条又规则:“本章没有规则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则”。可见,建造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既有相关,也有差异。
一、建造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相关:
(1)建造工程合同源于承揽合同,是从承揽合同中分立出来的,我国《合同法》第287条规则的本法关于建造工程合同没有具体规则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则,所以建造工程合同是一种特别的承揽合同。
(2)合同内容都是以完结必定的作业并交给作业效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必要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必定的作业,并交给作业效果。在建造工程合同中,承揽人也有必要依照发包人的要求或许依据发包人供给的图纸材料,完结必定的工程,并如期竣工、交给工程。
(3)两者均为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完结作业并交给作业效果的职责;而定作人则负有付出酬劳的职责。建造工程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如期保质、保量地完结工程并交给工程的职责;发包人负有付出工程款的职责。
二、建造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差异:
(1)二者的合同主体不同。一般情况下,承揽合同在法令没有明确规则的情况下合同两边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建造工程合同的承揽人和发包人均为特别主体。《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则:“承揽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获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事务规模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九条规则:“建筑工程总承揽单位能够将承揽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可是,除总承揽合同中约好的分包外,有必要经建造单位认可。施工总承揽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有必要由总承揽单位自行完结。
建筑工程总承揽单位依照总承揽合同的约好对建造单位担任;分包单位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造单位承当连带职责。
制止总承揽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制止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
《投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则:“投标人应当具有承当投标项目的才能;国家有关规则对投标人资历条件或许投标文件对投标人资历条件有规则的,投标人应当具有规则的资历条件”。 因而,建造工程合同对主体的要求是非常严厉的,是特别主体。
(2)合同适用的目标不同。建造工程合同标的一般是作为不动产的建造工程,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指向作为动产的定作物。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则,建造工程合同应当选用书面方法,且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到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安全的项目,缔结建造工程合同还有必要进行投标;而承揽合同无此要求,既能够是书面方法,也能够是口头方法,且只需合同两边协商一致即可缔结合同。
(4)合同内容有所不同。建造工程合同包含勘测、规划、施工等内容,承揽合同包含加工、定作、修补、仿制、测验、查验等内容。建造工程合同比承揽合同的内容规模要窄,但专业性更强。
(5)合同实施监督方法不同。建造工程合同依据《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则实施国家推广建筑工程监理准则,而承揽合同则无此规则。
(6)合同首要作业可否交由第三人完结以及第三人的职责规则不同。建造工程合同中,总承揽人或许勘测、规划、施工承揽人经发包人赞同,能够将自己承揽的部分作业交由第三人完结,但主体工程有必要自己完结。第三人就其完结的作业效果与总承揽人或许勘测、规划、施工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职责。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能和劳力,完结首要作业。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赞同将悉数作业交由第三人完结,仍是将辅佐作业交由第三人完结,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当职责,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担任。
(7)合同免除权的行使不同。依据《合同法》规则,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免除权,能够随时免除合同;而建造工程合同中,除具有两边约好或许法定的免除条件外,是不允许随意免除合同的。
(8)处理胶葛适用的法令不同。建造工程合同发作胶葛,首要适用法令关于建造工程合同的特别规则,在没有特别规则之时,才适用承揽合同的法令规则。而承揽合同只适用与承揽合同相关的法令规则,不适用建造工程合同的法令规则。
(9)对标的物的处置权不同。依据《合同法》第264条规则:“假如定作人没有向承揽人付出酬劳或许材料费,承揽人对完结的作业效果享有留置权。而《合同法》第286条规则:“承揽人在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未果时,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款依法拍卖,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因而,建造工程合同中,法令赋予承揽人的是优先受偿权,而非留置权。”
一、建造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相关:
(1)建造工程合同源于承揽合同,是从承揽合同中分立出来的,我国《合同法》第287条规则的本法关于建造工程合同没有具体规则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则,所以建造工程合同是一种特别的承揽合同。
(2)合同内容都是以完结必定的作业并交给作业效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必要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必定的作业,并交给作业效果。在建造工程合同中,承揽人也有必要依照发包人的要求或许依据发包人供给的图纸材料,完结必定的工程,并如期竣工、交给工程。
(3)两者均为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完结作业并交给作业效果的职责;而定作人则负有付出酬劳的职责。建造工程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如期保质、保量地完结工程并交给工程的职责;发包人负有付出工程款的职责。
二、建造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差异:
(1)二者的合同主体不同。一般情况下,承揽合同在法令没有明确规则的情况下合同两边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建造工程合同的承揽人和发包人均为特别主体。《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则:“承揽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获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事务规模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九条规则:“建筑工程总承揽单位能够将承揽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可是,除总承揽合同中约好的分包外,有必要经建造单位认可。施工总承揽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有必要由总承揽单位自行完结。
建筑工程总承揽单位依照总承揽合同的约好对建造单位担任;分包单位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造单位承当连带职责。
制止总承揽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制止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
《投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则:“投标人应当具有承当投标项目的才能;国家有关规则对投标人资历条件或许投标文件对投标人资历条件有规则的,投标人应当具有规则的资历条件”。 因而,建造工程合同对主体的要求是非常严厉的,是特别主体。
(2)合同适用的目标不同。建造工程合同标的一般是作为不动产的建造工程,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指向作为动产的定作物。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则,建造工程合同应当选用书面方法,且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到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安全的项目,缔结建造工程合同还有必要进行投标;而承揽合同无此要求,既能够是书面方法,也能够是口头方法,且只需合同两边协商一致即可缔结合同。
(4)合同内容有所不同。建造工程合同包含勘测、规划、施工等内容,承揽合同包含加工、定作、修补、仿制、测验、查验等内容。建造工程合同比承揽合同的内容规模要窄,但专业性更强。
(5)合同实施监督方法不同。建造工程合同依据《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则实施国家推广建筑工程监理准则,而承揽合同则无此规则。
(6)合同首要作业可否交由第三人完结以及第三人的职责规则不同。建造工程合同中,总承揽人或许勘测、规划、施工承揽人经发包人赞同,能够将自己承揽的部分作业交由第三人完结,但主体工程有必要自己完结。第三人就其完结的作业效果与总承揽人或许勘测、规划、施工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职责。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能和劳力,完结首要作业。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赞同将悉数作业交由第三人完结,仍是将辅佐作业交由第三人完结,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当职责,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担任。
(7)合同免除权的行使不同。依据《合同法》规则,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免除权,能够随时免除合同;而建造工程合同中,除具有两边约好或许法定的免除条件外,是不允许随意免除合同的。
(8)处理胶葛适用的法令不同。建造工程合同发作胶葛,首要适用法令关于建造工程合同的特别规则,在没有特别规则之时,才适用承揽合同的法令规则。而承揽合同只适用与承揽合同相关的法令规则,不适用建造工程合同的法令规则。
(9)对标的物的处置权不同。依据《合同法》第264条规则:“假如定作人没有向承揽人付出酬劳或许材料费,承揽人对完结的作业效果享有留置权。而《合同法》第286条规则:“承揽人在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未果时,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款依法拍卖,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因而,建造工程合同中,法令赋予承揽人的是优先受偿权,而非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