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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劳动关系的性质如何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10:57
在实际社会中,咱们经常会遇到许多大学生都会使用课余时刻做兼职,信任我们对该兼职现象的劳务联系无法做出精确的判别。对此,听讼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有关兼职劳作联系的性质怎样界定,期望共享的内容可以有所协助。
兼职劳作联系的性质怎样界定
自从2008年《劳作合同法》、《劳作争议调停仲裁法》实施今后,关于劳作者的兼职行为,司法审判机关依据相关规则,根本持肯定态度。只需劳作者与兼职单位树立的用工联系契合劳作法的规则,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作者的兼职行为没有贰言,一般都确定劳作者与兼职单位之间也存在劳作联系,受劳作法的维护,以契合劳作法所倡议的“维护劳作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力。
劳作者在与一方树立劳作联系的一起,使用空余时刻、下岗或停薪留职期间,又到其他单位上班的现象并不罕见。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劳作者的兼职行为,一些司法审判机关会以劳务联系对待。以至于一些劳作者在从事兼职活动时,无法享用社会稳妥、节假日、最低工资标准等应有的劳作保证待遇。
需求提示的是,有些用人单位企图经过招用兼职人员来躲避劳作用工责任,未签定劳作合同、未交纳五项稳妥、未付出加班费等违法用工现象仍比较遍及。因而,劳作者在从事兼职活动时,应当重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慎重了解自己与兼职单位之间的各项权利责任。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兼职劳作联系的性质怎样界定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关于两边之间的法令联系以及权利责任,最好能经过书面合同的方式予以承认。假如两边当事人之间未签定合同,也未达到口头协议,则该兼职相同归于劳务联系。假如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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