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继承纠纷维权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12:15
核心内容:遇到公房承继胶葛问题,应该怎么维权呢?下文听讼网小编现已为我们整理了相关网友咨询进行详细的介绍,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网友咨询:
我家兄弟3人,父亲早逝,母亲生前于2001年购买了一套二手公有住房,价值15万元,其间母亲出资10万元,老迈出资5万元,其时过户时直接过到老迈名下。然后,母亲为防止胶葛,便写了一份遗言,内容为:老迈享有公房比例50%,老二和老三各占公房比例25%。现在母亲过世,理应按遗言实行,但老迈以母亲的10万元钱还在其处保管,没用此款购房,都是自己全款出资购买为由,不同意实行遗言。受诉法院以为遗言处置了别人产业,确定遗言无效。遇上述情况,该怎么维权?假设该公房的承租人是母亲,承租人过世,该遗言是否有用?实际中,经常出现若干权利人争抢承租权的景象,无法达到一致意见怎么办?
律师回复:
曹佳君律师答复:本案中老迈供认母亲生前的10万元没有用于购房,仍在其处保管,那么律师主张退而求其次,将这10万元作为遗产,另行申述,主张法定承继。至于诉争的公有住房,因承租人是老迈,所以法院以为其母无权处置是正确的。
曹律师以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不享有房子所有权,仅享有承租权,所以公有住房不属于遗产规模,不能经过遗言方式处置,只能依据《天津市公有住房改变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则,公房承租人逝世,其爱人、爸爸妈妈、子女有权改变承租人。可是公房承租人只能是一人,所以在权利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只能经过洽谈来决议由某一人承租,谁承租,谁给予其他权利人补偿。
现阶段关于公有住房改变承租人胶葛,各法院做法纷歧,有的法院直接不予受理,有的法院先受理,若调停不成,由原告撤诉。假如遇有此类胶葛,法院若不受理,胶葛或许很难得到解决,因而律师主张,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生前就经过置换程序,过户到自己指定的人名下,或许购买产权,将公房变为私产性质,一旦发作承继问题,即可依承继法来处理胶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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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兄弟3人,父亲早逝,母亲生前于2001年购买了一套二手公有住房,价值15万元,其间母亲出资10万元,老迈出资5万元,其时过户时直接过到老迈名下。然后,母亲为防止胶葛,便写了一份遗言,内容为:老迈享有公房比例50%,老二和老三各占公房比例25%。现在母亲过世,理应按遗言实行,但老迈以母亲的10万元钱还在其处保管,没用此款购房,都是自己全款出资购买为由,不同意实行遗言。受诉法院以为遗言处置了别人产业,确定遗言无效。遇上述情况,该怎么维权?假设该公房的承租人是母亲,承租人过世,该遗言是否有用?实际中,经常出现若干权利人争抢承租权的景象,无法达到一致意见怎么办?
律师回复:
曹佳君律师答复:本案中老迈供认母亲生前的10万元没有用于购房,仍在其处保管,那么律师主张退而求其次,将这10万元作为遗产,另行申述,主张法定承继。至于诉争的公有住房,因承租人是老迈,所以法院以为其母无权处置是正确的。
曹律师以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不享有房子所有权,仅享有承租权,所以公有住房不属于遗产规模,不能经过遗言方式处置,只能依据《天津市公有住房改变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则,公房承租人逝世,其爱人、爸爸妈妈、子女有权改变承租人。可是公房承租人只能是一人,所以在权利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只能经过洽谈来决议由某一人承租,谁承租,谁给予其他权利人补偿。
现阶段关于公有住房改变承租人胶葛,各法院做法纷歧,有的法院直接不予受理,有的法院先受理,若调停不成,由原告撤诉。假如遇有此类胶葛,法院若不受理,胶葛或许很难得到解决,因而律师主张,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生前就经过置换程序,过户到自己指定的人名下,或许购买产权,将公房变为私产性质,一旦发作承继问题,即可依承继法来处理胶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