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装置置于人家确定犯罪形态的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08:13
案情:
周某系湖南攸县桃水煤矿退休工人,因与同居女友廖某发作感情纠葛,怀恨在心,准备克己炸药炸死廖某。2009年阴历10月的一天晚上,周某用纸箱装着插好雷管的炸药及引线、电瓶等物前往廖某家,到廖某家后,一番犹疑,没有当场引爆炸药,而是将装有雷管炸药的纸箱悄悄放置于廖某家杂屋的楼上,以图日后再作计划。12月20日,廖某发现炸药后报警,公安机关将周某捕获。
不合定见:
关于周某成心杀人的违法形状该怎么确定存在三种不合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周某的行为归于违法间断。周某其时现已在廖某住的当地安置好雷管炸药、引线、开关等设备,只需他等候适其机遇悄悄一按开关设备,即可将炸药引爆,到达其杀人的目的,但是周某根据片面的要素,在没有其他任何阻止其杀人的客观要素影响下,自动抛弃了杀人的想法,契合违法间断的法令规则。其将雷管炸药放置于廖某家的杂屋内的行为并不是成心杀人的连续进程。
第二种定见以为,周某的行为归于违法未遂。周某的杀人手法比较特别,是运用克己的雷管炸弹设备,其将爆炸物安置于廖某家,现已开端着手施行杀人行为,且周某作为煤矿员工,应当明知雷管炸弹的损坏威力,却让炸弹设备在廖某家放置了1个多月之久,尽管没有当场引爆,但也没有活跃有用地消除隐患,使廖某的法令权益处于继续风险之中,未呈现损害成果是因为行为人毅力以外的原因(廖某发现并报案),应确定为违法未遂。
第三种定见以为,周某的行为归于违法准备。
剖析:
笔者附和第三种定见,剖析周某行为的违法状况应理清两个要害点:
首要,周某的行为是否归于违法间断。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在违法进程中,自动抛弃违法或许自动有用地避免违法成果发作的,是违法间断。从违法间断的概念能够看出,违法间断要具有自动性、客观性、完全性,也就是说不只有自动抛弃违法的思维,及抛弃违法的客观行为,要害还要具有完全性:行为人再次犯该罪的风险性现已消失。本案中,周某尽管其时没引爆,但也没有将爆炸物移除,未有用消除风险性,并没有完全消除违法目的,不契合违法间断的完全性要求,不该确定为违法间断。
其次,周某的行为是否是施行行为。违法准备是为了违法准备东西、制作条件。违法准备和违法未遂共同点在于都是因为毅力以外的原因此被逼间断,违法准备只存在于准备阶段,违法间断仅存在于施行阶段,二者差异点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开端着手施行违法行为及是否有施行行为。施行行为是指行为人施行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则的行为,结合本案看,周某目的杀死廖某,刑法规则的杀人是一种不合法掠夺别人生命的行为,因此周某直接施行的掠夺廖某生命的行为才是成心杀人的施行行为,而周某将爆炸物放置廖某住处的行为仅仅为了掠夺别人生命而进行的准备活动,不直接损害生命法益。
以是否着手为分界点可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两个阶段,成心违法的准备、未遂只能别离处于着手前后的两个不同阶段,是否着手影响违法形状的实质定性。本案中,周某为了杀人而准备爆炸物等作案东西、制作条件,其行为尚处于准备阶段,因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能够“着手”,只能说其行为已构成成心杀人罪,归于违法准备,关于周某能够对比既遂犯减轻处分。
周某系湖南攸县桃水煤矿退休工人,因与同居女友廖某发作感情纠葛,怀恨在心,准备克己炸药炸死廖某。2009年阴历10月的一天晚上,周某用纸箱装着插好雷管的炸药及引线、电瓶等物前往廖某家,到廖某家后,一番犹疑,没有当场引爆炸药,而是将装有雷管炸药的纸箱悄悄放置于廖某家杂屋的楼上,以图日后再作计划。12月20日,廖某发现炸药后报警,公安机关将周某捕获。
不合定见:
关于周某成心杀人的违法形状该怎么确定存在三种不合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周某的行为归于违法间断。周某其时现已在廖某住的当地安置好雷管炸药、引线、开关等设备,只需他等候适其机遇悄悄一按开关设备,即可将炸药引爆,到达其杀人的目的,但是周某根据片面的要素,在没有其他任何阻止其杀人的客观要素影响下,自动抛弃了杀人的想法,契合违法间断的法令规则。其将雷管炸药放置于廖某家的杂屋内的行为并不是成心杀人的连续进程。
第二种定见以为,周某的行为归于违法未遂。周某的杀人手法比较特别,是运用克己的雷管炸弹设备,其将爆炸物安置于廖某家,现已开端着手施行杀人行为,且周某作为煤矿员工,应当明知雷管炸弹的损坏威力,却让炸弹设备在廖某家放置了1个多月之久,尽管没有当场引爆,但也没有活跃有用地消除隐患,使廖某的法令权益处于继续风险之中,未呈现损害成果是因为行为人毅力以外的原因(廖某发现并报案),应确定为违法未遂。
第三种定见以为,周某的行为归于违法准备。
剖析:
笔者附和第三种定见,剖析周某行为的违法状况应理清两个要害点:
首要,周某的行为是否归于违法间断。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在违法进程中,自动抛弃违法或许自动有用地避免违法成果发作的,是违法间断。从违法间断的概念能够看出,违法间断要具有自动性、客观性、完全性,也就是说不只有自动抛弃违法的思维,及抛弃违法的客观行为,要害还要具有完全性:行为人再次犯该罪的风险性现已消失。本案中,周某尽管其时没引爆,但也没有将爆炸物移除,未有用消除风险性,并没有完全消除违法目的,不契合违法间断的完全性要求,不该确定为违法间断。
其次,周某的行为是否是施行行为。违法准备是为了违法准备东西、制作条件。违法准备和违法未遂共同点在于都是因为毅力以外的原因此被逼间断,违法准备只存在于准备阶段,违法间断仅存在于施行阶段,二者差异点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开端着手施行违法行为及是否有施行行为。施行行为是指行为人施行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则的行为,结合本案看,周某目的杀死廖某,刑法规则的杀人是一种不合法掠夺别人生命的行为,因此周某直接施行的掠夺廖某生命的行为才是成心杀人的施行行为,而周某将爆炸物放置廖某住处的行为仅仅为了掠夺别人生命而进行的准备活动,不直接损害生命法益。
以是否着手为分界点可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两个阶段,成心违法的准备、未遂只能别离处于着手前后的两个不同阶段,是否着手影响违法形状的实质定性。本案中,周某为了杀人而准备爆炸物等作案东西、制作条件,其行为尚处于准备阶段,因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能够“着手”,只能说其行为已构成成心杀人罪,归于违法准备,关于周某能够对比既遂犯减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