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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土地使用证为近亲属贷款担保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03:27
公款不属私家一切,公款的运用要符合相应的程序,那么移用土地运用证为近亲属告贷担保是否构成移用公款罪,关于否构成移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否构成移用公款罪的法律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一、移用土地运用证为近亲属告贷担保
违法嫌疑人王某(原系某镇党委书记)为处理一家房产公司的资金困难,组织将该镇镇属一企业的国有土地运用证作典当为该房地产公司在银行告贷作典当担保,该房产公司顺利从银行获得告贷1000万元。经查验,该房产公司法人代表系王某之弟,房产公司系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王某令人将该镇镇属企业的国有土地运用证拿到国土局进行点评后,国土局为其出具了典当证明,其弟用国土局出具的典当证明到银行为房产公司办理了典当担保的相关手续。这块土地点评价值为2000余万人民币,房产公司通过国有土地运用证典当担保获得告贷1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一年。一年后,房产公司如期归还悉数告贷及利息,国有土地证也解除了典当。
二、是否构成移用公款罪
本文认为,违法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移用公款罪。其理由是:片面方面,王某是为了给其弟开办的房产公司获取资金,使用职权指使镇属企业使用该企业的土地运用证为其弟房产公司典当担保告贷。该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作业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镇属企业土地运用权。镇属企业的土地运用证是违法嫌疑人移用公款的违法方针,尽管违法嫌疑人在违法过程中未获取到任何经济利益,但亲情也应当认定为“个人利益”的范畴,当然司法实践中应对亲情一词作出约束性规矩或说明。在此分析如下:
(一)土地运用证是土地运用权的权属证明,股票、债券分别是股权、债款的权属证明,土地运用证与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没有本质的差异。一同,不能因为土地运用权在民法上归于物权的范畴就将土地运用证与其他非特定公物简略的平等起来。我国刑法未将移用除抢险救灾物资外的其他非特定公物的行为规矩为违法,一个重要原因便是这些公物被移用后权利灭失的风险恶远小于公款、有价证券以及金融凭证等。而移用归于公共资产的土地运用证供应担保,一旦债款人无力归还债款,公共土地运用权就有或许转移为他人享有,给国家工业构成丢掉,这是土地运用证与其他非特定公物的一个显着差异,《全国法院审理经济违法案件作业座谈会纪要》中对此作了规矩:“移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移用公款为他人供应担保没有本质的差异,符合刑法关于移用公款罪规矩的,以移用公款罪科罪处置”。土地运用证作为一项工业权的权属证明,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可以转让、继承以及为他人供应担保,应当视为有价证券的一种。因此,土地运用证应当成为移用公款罪的违法方针。
(二)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违法案件作业座谈会纪要》的规矩,个人利益既包含工业性利益,也包含非工业性利益。亲情是一种非工业性利益,理应包含于“个人利益”之内。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国家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之便,个人决议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亲属的私家企业或许控股企业运用的情况。这种行为严峻侵害了公共工业的运用权和国家作业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符合移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移用公款罪科罪处置。
(三)关于“亲情”一词应当作出严峻规矩或说明,笔者认为亲情与近亲属一词在词意上类同,在司法实践中应约束在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之内。违法嫌疑人王某在此移用国有土地运用证行为中虽未直接获取工业性利益,但可因兄弟之间亲情而获取各种非工业性的直接利益,因此,“亲情”也应归于“个人利益”的范畴。
归纳以上介绍,移用公款情节严峻是犯罪行为,要追查刑事责任。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否构成移用公款罪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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