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把业务转包给他人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8:35【问题】
我公司是一个物流运送企业,对外统一组织运送事务签定运送合同,但因公司本身具有的车辆缺乏,在实践展开运送事务时,把部分事务托交给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但运费的结算付出及运送发票的开具均以我公司的名义进行,也就是说我公司对外揽事务再把事务转包出去。请问这种方法有何税务危险?
【回答】
《营业税暂行法令》第五条规则,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是,下列景象在外:(一)纳税人将承包的运送事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的,以其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付出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的运送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六条规则,纳税人依照本法令第五条规则扣除有关项目,获得的凭据不契合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则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营业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则,法令第六条所称契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则的凭据(以下总称合法有用凭据),是指:
(一)付出给境内单位或许个人的金钱,且该单位或许个人发作的行为归于营业税或许增值税征收规模的,以该单位或许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用凭据;
(二)付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许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务收据为合法有用凭据;
(三)付出给境外单位或许个人的金钱,以该单位或许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用凭据,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能够要求其供给境外公证组织的承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其他合法有用凭据。
根据上述规则,企业付出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送费用应获得该承运企业或许个人为贵企业开具的凭据,即付出给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应该获得发票,则可根据上述规则进行差额交纳营业税。
假如不契合上述规则,则企业仍需全额交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