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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禁止转让期内达成的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18:19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法令规则的制止转让期内达到股权转让的合意,并约好在制止转让期届满后进行实践转让,不违背公司法的制止性规则,应确认有用。
案情
xx公司与港口公司于2004年6月17日签定一份买卖合同,约好xx公司向港口公司购买不锈钢板513吨,总价款1000.35万元。xx公司预付货款980万元,如港口公司不能准时交货,应当全额退款,如不能退款,则以其具有的xx公司607.04万股股权赔偿。买卖合同签定后xx公司按约支付了预付款,但港口公司未能交给货品,也无力交还预付款。10月30日,港口公司股东会抉择赞同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好以xx公司股权赔偿欠款,并与xx公司签定了股权抵债协议。协议约好港口公司以其具有的xx公司4.54%的股权赔偿所欠xx公司980万元的货款、两边于12月27日起处理股权交割过户的正式手续,在此之前由xx公司对港口公司的股份进行保管等。
另查明,xx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于2001年12月26日,港口公司是其发起人之一,占有4.54%(607.04万股)的股权。港口公司与xx公司签定股权抵债协议时xx公司建立未满三年。
后港口公司以为依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之前)第一百四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则,其与xx公司签定的股权抵债协议无效,回绝处理股权过户手续。xx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港口公司按约处理股权过户。
裁判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则,判定:港口公司所持有的xx公司的607.04万股股份归xx公司一切。在判定收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港口公司与xx公司依法处理该股份过户的手续。该判定已发作法令效能。
解析
本案两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港口公司和xx公司之间的《股权抵债协议》是否因违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制止性规则而无效。
股份能够自在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差异于有限职责公司的重要的特征之一,所以港口公司与xx公司约好以股抵债并不违背法令规则,其实质便是股份转让。但股份转让不只影响股东和受让人的利益,也会对公司发作严重影响,所以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作出了专门规则,以平衡和维护公司、股东和第三人的利益。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则“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本案中,港口公司是xx公司的发起人,其于2004年10月30日与xx公司缔结股权转让协议是在xx公司建立的三年内,该协议是否因违背该法条的制止性规则而无效呢?
笔者以为该协议有用。由于尽管xx公司和港口公司股权抵债协议签定的时刻是在法令规则的制止转让期内,但协议一起约好两边于2004年12月27日起,即xx公司建立满三年之后,才开端处理股权交割过户的正式手续。也便是说在法令规则的制止转让期内只要当事人关于股权转让的合意,并没有股份转让的实践行为。而上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则的“不得转让”从法条字面解说、立法意图解说、可操作性和立法趋势来看,其制止的都仅仅股份转让的实践行为,而并不是股份转让的合意。
首要,从字面上看,“不得转让”中的“转让”是一个行为动词,所指向的是实践转让行为。从一般动产来说,转让行为是“交给”;从一般不动产来说,转让行为是处理相关“挂号”;从本案触及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来说,转让行为是“股东背书或许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方法,而且由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所以当事人仅达到股份转让的合意而没有背书、改动股东名册等实践转让行为,并不构成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制止的目标。借用债务行为和物权行为区别理论和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来剖析的话,公司法上述制止性规则的目标仅仅直接导致股份一切权搬运的物权行为;而约好对股份进行转让的债务行为只发作请求权发作的债务效能,并不在该制止性规则范围内。其次,从立法意图上看,公司法规则发起人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首要是为了加强发起人的职责,防止发起人以建立公司为名,行本钱炒作之实,危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及受让人的利益。而假如当事人之间只要股权转让的合意、没有股权转让的行为,则不能导致股份一切权人的改动、不能导致发起人股东身份的改变,发起人的职责也并不会减轻,所以也就不会违背公司法上述规则的立法意图。第三,从可操作性上看,假如没有书面合同,当事人又有争议的情况下,判别股份转让的合意构成时刻比判别股份的实践转让时刻难度更大。假如客观的转让行为发作在法令规则的制止转让期后,怎么确认其片面的转让意思构成在何时呢?一起,确认其片面转让意思构成的时刻也并没有实践意义。最终,从立法趋势上看,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缩短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的制止转让期(新<公司法>法规则为一年),阐明立法者有意放宽发起人职责、放宽对发起人股权流通的约束。所以确认本案股权转让有用也契合这一立法趋势。
综上,本案当事人在法令规则的制止转让期内达到股权转让的合意,并约好在制止转让期届满后进行实践转让,不违背公司法的制止性规则,应确认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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