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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21:00
法院以民事诉讼程序的办法来处理民事胶葛,调整社会矛盾。由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多重性,致使它具有最广泛的适用性。接下来咱们就一起来了解下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期望对我们能有所协助!
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根本诉讼程序
(一)诉答程序
美国民事审前程序首要包含诉答程序、依据开示程序和审前会议,民事诉讼始于诉答程序。在FRCP规矩依据开示程序之前,诉答程序的首要任务是确认争议点,但之后的诉答程序仅起到告诉对方当事人,让其预备诉讼的作用,这可称为告诉式诉答。
1.申述(file)
民事诉讼从原告把诉状提交给法院时开端。FRCP第8条“诉告文状的一般规矩”(General Rules ofPleading)a款规矩,不管是开端的恳求、反诉恳求、穿插恳求或第三当事人恳求,提出救助恳求的诉辩状均应包含:简明的陈说法院统辖权的依据,但法院现已具有统辖姑且该恳求不需求新的统辖权依据的在外;简明的陈说以标明有权取得恳求的救助;诉辩人所寻求的救助判定的恳求。
FRCP对诉告文状并无技术性的格局要求,一般的说,原告的诉状应该顺次记载下列内容:
标题(Caption),包含法院称号、诉讼称号、案号等;
诉讼性质(Nature of Action);
统辖权和审判地(Jurisdiction and Venue),扼要阐明受诉法院的统辖权及其法令依据;
当事人(Parties)根本状况;
布景(Background),即案子的来龙去脉和扼要现实;
救助恳求(Prayer for Relief),即阐明有权得到救助的恳求及其法令依据;
陪审团审理恳求(jury demand);日期和签字(date & signature)。
FRCP第8条e款规矩,当事人不管是在一个诉因或一次抗辩中或许是在独自的诉因或抗辩中,均能够提出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选择性或假定性的恳求或抗辩。假设提出两项或两项以上选择性的建议,其中有一项陈说已充沛具有独自提出的要件,则该诉告文状不因一个或多个选择性的建议不充沛而受影响。当事人也能够提出多个独自的恳求或抗辩,不管是否具有一致性,也不管是依据一般法、衡平法或海商法的理由。在诉答人不了解现实真相时,赋予诉答人选择性诉答的权力是必要的。
2.争辩(answer)
对申述状的争辩是被告的职责,除缺少事项统辖权外,法官一般不自动检查申述状。被告在法定期间向原告人送达争辩状是FRCP规矩的一项职责。争辩状应短小精悍记载对原告提出的各种恳求的抗辩,且有必要自认或许否定对方的建议。争辩具有期限的约束。联邦法院规矩被告的争辩时限为20天,而州法院则依据法令和地办法院规矩或许是10天、15天、30天或许60天。但法令规矩法院能够答应在法定时刻完毕之后提交争辩状。据FRCP第12条第a款第(1)项的规矩,一般状况下被告应在接到传票和申述状后的20天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争辩状。
被告争辩有以下三种办法:
(1)否定(denials)。
当事人应简清晰的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每一恳求作出抗辩且供认或否定对方当事人的现实建议。关于有必要答复的诉辩状中的建议,除关于损害赔偿的金额建议外,在应对性诉辩状中假设未加以否定,即视为供认。FRCP第8条第b款规矩的否定办法(Form of Denials)有四种:归纳否定(general denial),即诉辩人对包含统辖权在内的悉数建议进行否定,以归纳否定的办法进行争辩是有条件的,有必要实施FRCP第11条定的职责后方可提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诉讼规矩均要求好心的诉辩,即目的的诚笃;其他否定(specific denials),即诉辩人对指定的建议或阶段进行特别否定;缺少充沛的认知或信息的否定(denials without knowledge or information sufficient),即在缺少充沛认知或信息时只需将此状况予以陈说就可起到否定的作用;部分否定(partly denial),即对某一建议的部分否定,在诉辩人欲图好心地否定建议的一部分或建议的资历时选用这种办法,诉辩人应指出建议的实在部分并否定其他部分,这种办法较常用。
(2)活跃的抗辩(affirmative defenses)。
这是指被告以提出新的现实建议的办法进行争辩。在对先行诉告文状提出诉辩时,当事人应活跃提出如下抗辩:合意及实施、判定和判定判定、承当危险、一起过错、破产免责、逼迫、禁反言、缺少对价、诈骗、违法、一起雇仆人的消除时效、答应、付出、革除职责、既判力、诈骗避免法、诉讼时效法、抛弃权力以及构成其他无效或活跃抗辩的事项。
(3)独立的救助恳求(Independent Prayer for Relief)。
即指被告提出反诉恳求或穿插恳求的办法进行争辩。
3.反诉、穿插恳求、引进诉讼
(1)反诉(Counterclaim),即反诉恳求,是指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所提起的独立的反恳求,它能够分为:强制性反诉(Compulsory Counterclaims)和恣意性反讼。前者规矩在FRCP第13条第a款中,即在诉告文状送达时,争辩人关于对方当事人的一切恳求,只需该恳求是依据作为对方当事人恳求的诉讼标的的买卖或事情而发作的,且对其裁判无需法院不能取得统辖权的第三人出庭,则该恳求应作为反诉提出。意性反诉(Permissive Counterclaims)规矩在FRCP第13条第b款中,即争辩人能够提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恳求,假设该恳求并非依据作为对方当事人诉讼标的的买卖或事情而发作的,是否提出该恳求由当事人自行决议。
(2)穿插恳求(Cross-Claim),又称为穿插诉讼,是指一申述讼人中的一个当事人能够在诉告文状中对另一个一申述讼人提出诉讼恳求。FRCP第13条第g款的规矩,提出的穿插恳求能够是依据作为本诉或反诉诉讼标的的买卖或事情而发作的恳求,也能够是与作为本诉之诉讼标的的产业权有关的恳求。被穿插恳求人有或许替穿插恳求人负悉数或部分职责。
(3)引进诉讼(Impleader),指在诉讼开端后的任何时候,被告以第三人对其被诉的权力恳求负有悉数或部分职责为由,申述第三人而将其作为新的被告引进本来的诉讼,此刻被告成为第三当事人原告(Third-Party Plaintiff),被引进已开端的诉讼中的人称为第三当事人被告(Third-Party Defendant);当被反诉时,原告作为反诉被告也有权引进第三当事人被告。一般被告作为第三方原告在诉讼开端下一任何时刻可向第三人送达传票和申述状。假设被告在送达本诉诉告文状后10日内对第三当事人提出诉状,该诉状的送达无需法院答应。10日之后,被告向第三人提出参与诉讼的动议须经法院答应。
4.诉告文状的修正和弥补
FRCP第15条“诉告文状的修正和弥补(Amended and Supplemental Pleadings)”规矩了无需法院答应的修正和需求法院或对方当事人答应的修正。关于诉告文状的修正上述第15条建立十分自在的辅导准则(liberal policy)。事人在接到需求应对的诉告文状之前任何时候,作为当然的权力能够对其诉告文状作一次修正;假设诉告文状是不答应应对的诉告文状,且诉讼没有列入审判日程(trial calendar),当事人可在诉告文状送达后20日内的任何时刻修正一次。除此之外,当事人只需经法院答应或对方当事人书面赞同才干修正其诉告文状。当然,依据公平正义的需求法院,仍是会答应修正诉告文状。一般来说,在契合FRCP第15条c款规矩条件的条件下,诉告文状修正的效能溯及诉告文状开端提出的日期。 依据当事人的动议,法院能够经合理的告诉并依恰当的条件,答应当事人弥补诉答文书并送达,记载从诉告文状提出日期后发作的买卖、事项或事情。即便开端诉告文状在陈说救助恳求或抗辩时有缺点,也能够答应弥补。争辩人在送达文书后到期或取得的恳求,经法院答应,能够弥补诉告文书的办法提出反诉。
(二)动议
动议(motion)是当事人为恳求法院发布某项指令而提出的恳求,动议一般可在诉讼任何阶段向法院提出。动议在程序上一般包含以下阶段:动议方发出告诉,将支撑动议的法令备忘录(memorandum of law)与发誓证词(affidavit)送达给对方并在法院存案,非动议方将对立动议的法令备忘录与证词送达对方并在法院存案,法院阅览两边提交的文书与依据(包含当事人的证词)后举办听证会(hearing),作出决议等。据FRCP第78条“动议日 (motionday) ”的规矩,除限于当地条件不行实施外,各区域法院为了使要求告诉和听审的动议得到敏捷听审和处理,应规矩固定的时刻和场所,并留出充沛的时刻距离,如有必要法官能够在任何时刻和场所,依据其以为合理的告诉,作出提早、指挥和听审等活动的指令。在必要时乃至得由主审法官就动议进行听审,让两边当事人就动议进行争辩,法官在充沛听取两边定见后作出决议。为了加速处理,法官也可依据两边的书面陈说对动议作出判定。
1.审前动议
在民事案子审理前,被告享有提出动议来回应申述状的权力,审前动议首要有以下几种:
(1)争辩前要求吊销案子的动议。依据FRCP第12条b款的规矩,假设争辩是必需的,对诉告文状中的救助恳求所作的现实或法令上的抗辩,不管是救助恳求、反诉恳求、穿插恳求仍是第三人的恳求,都应当在诉告文状中建议。但争辩前,被告针对以下事项有权提出要求吊销案子的动议:缺少事项统辖权;无对人统辖权;审判地不恰当;程序不充沛;送达程序不充沛;没有陈说救助恳求;不行或缺的当事人未参与诉讼。假设答应在提出上述动议后还可提出诉告文状,那么应在诉告文状条件出动议。假设法院经检查判定答应被告的动议,那么案子将被吊销,有的吊销归于无晦气影响的吊销,原告还可再次提出诉讼,如针对无对人统辖权的动议、缺少事项统辖权的动议和不行或缺的当事人未参与诉讼的动议作出的吊销;有的吊销则具有处置性,如针对没有陈说救助恳求的动议作出的吊销。
(2)要求就诉辩状作出判定的动议。诉辩完毕,当事人可提出就申述状和争辩状作出判定的动议,使案子未经审判而了断。新近这在一般法中被称为妨诉贰言,现规矩于FRCP第12条c款。依据该款规矩,在诉答程序完毕后并不延误开庭审理的期间内,任何当事人均可提出依据诉告文状作出判定的动议。如动议提出在诉告文状中未记载的现实并被法院扫除时,该动议应按提出即决判定动议加以处理。依据动议,法院将检查诉辩状,假设依据诉辩状即可对案子作出裁判,比方被告在争辩状中已供认原告的建议等,进行审判明显没有必要,法院可作出一方胜诉的判定。
(3)要求即决判定的动议。FRCP第56条c款“动议及其程序(Motion andProceedings Thereon)”规矩,只需有诉告文状、笔录证言、对讯问书的答复、在案的自认与发誓书一起证明关于要件现实并不存在真实的争点(genuine issue),且证明动议方有权取得作为法令问题的判定,则应立刻作出即决判定。依据恳求、反恳求或穿插恳求,要求追回产业或要求取得宣告判定(declaratory judgment)的当事人,在诉讼开端后20日内或在对方当事人送达即决判定动议书后,随时能够提出其悉数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即决判定动议。作为被建议恳求、反恳求或穿插恳求的另一方当事人也有相同的权力。对此动议,联邦最高法院持相对宽松的情绪。
2.审理中的动议
(1) FRCP第50条a款和c款。FRCP第50条a款和c款规矩了题述动议,a款针对的是有陪审团参与审判的诉讼。在陪审团审判案子期间,假设关于某个争点一方当事人已取得充沛听审,且一个合理的陪审团未能就该争点为该当事人找出满足的合法依据根底,则法院应作出该争点对该当事人晦气的确认,并在依据适用的法令没有就该争点作出有利的确认就不能保持或挫折某项恳求或抗辩时,答应恳求作为法令事项判定的动议,登录对该当事人作为法令事项的晦气判定。恳求作为法令事项判定的动议能够在将案子提交陪审团前的任何时刻提出。动议方应详细阐明所寻求的判定及动议方有权取得该判定所依据的现实和法令。诉讼中若有一方当事人未能完结其证明职责,那么由法官替代陪审团就案子现实作出确认并据此作出判定更赋有功率。c款针对的是没有陪审团而是由法官审理的诉讼,根本与a款同,此不赘述。
(2) FRCP第50条b款。陪审团就其审理的案子作出判定后,败诉方当事人能够依据50条b款提出动议,当然,动议方应在陪审团作出判定前已提出50条a款规矩的动议。本款规矩的动议在时刻上与50条a款不同,其他根本与50条a款同,也不赘述。需求清晰的是,为什么法院会驳回一个在陪审团作出判定前要求作为法令事项的判定的动议,但随后,在陪审团作出判定后又答应了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作为法令事项的判定的动议呢?其原因在于,法院有时保存其决议权直至陪审团作出判定,由于陪审团有或许会经过作出有利于动议方当事人的判定而使得要求法院就动议作出决议的需求不具有实际意义。此外,假设案子上诉,则推翻一个陪审团判定后的作为法令事项的判定将只会单纯地重申陪审团的判定。而与之相反的是,推翻一个陪审团判定前的作为法令事项的判定意味着将进入招集陪审团以便从头审判等更为费事的程序。
3.审后动议
由于审判过程中或许随时呈现过错,而且陪审团也或许在判定中犯错,所以案子并不必定在陪审团作出判定时就完毕。诉讼一方当事人能够要求主审法官进行新的审判或给予其他合理的弥补。
(1)要求从头审判动议(a motion for a new trial)和改变、修正判定的动议(a motionto alter or amend a judgment)。FRCP第59条规矩,在判定登录(entry of the judgment)后的10日内,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提出上述动议。陪审团审理的案子从头审判的理由是法院在诉讼中依据一般法已供认的任何理由;非陪审团审理的案子从头审判的理由是法院在诉讼中依据衡平法已确认的任何理由。FRCP对改变、修正判定的动议应契合什么条件没有清晰的规矩。对从头审理的动议,法院能够行使自在裁量权决议是否从头审理。值得留意的是,依据FRCP第59条d款“依据法院的自在裁量权 ( On Initiative of Court) ”,法院乃至能够依职权从头审判或以未在从头审判动议中陈说的理由而准予从头审判,但应在从头审判的判定(order)中详细阐明理由。
(2)吊销判定的动议吊销判定的动议规矩于FRCP第60条。该动议一般在答应提出不管陪审团判定的判定的动议和要求从头审判的动议后提出,但相关规矩没有制止败诉方在事情答应的状况下一起提出上述三种动议。
吊销判定的动议能够依据下列理由:
榜首,过错、突袭或可宽恕的过错,在大多数案子中,由于缺席审判或许相似原因的当事人无法运用这一规矩。
第二,新发现的依据,指在依据FRCP第59条b款规矩的提出从头审判的期间内,即便适当的留意也不能发现的新依据。
第三,诈骗(不管从前称为内部或外部的)、虚伪表述或对方当事人其他过错的行为。
第四,判定无效。
第五,判定被实施、被抛弃或被免除,或许作为判定根底的前一判定已被推翻或以其他办法被吊销,或判定如被履行将是不公平的。
第六,其他任何救助判定效能的合理理由。
吊销判定的动议应在合理时刻内提出,依据前三个理由的动议应在判定后一年内提出,动议的提出不影响判定的结局性,也不中止判定的履行。
(三)审前简易化的审理程序
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判定有数种,如中心判定(interlocutory judgment)、合意判定(consent decree)、即决判定和缺席判定等,后两种属审前简易化的审理。联邦区域法院是一般统辖权法院,其适用的程序适当于咱们一般所说的一般程序,但在有些案子中仍存在若干简易化的程序。最杰出的就是在审前程序中法院不经审理作出的判定。这些不经审理作出判定的简易程序有三种:即决判定(summary judgment),又译为简易判定;缺席判定(defaultjudgment),又译为不应诉判定;自愿和非自愿的驳回诉讼。分述如下:
1.即决判定(summary judgment)
即决判定起源于英国1855年《收据买卖法案》(theBills of Exchange Act),该法案答应依据某些类型的商业证书提出恳求以加速债款的履行,后在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扩大到可
适用于除某些侵权案子和违反婚约的诉讼案子之外的简直一切一般法案子。FRCP第56条c款规矩了即决判定准则,即决判定是不经过悉数的诉讼程序而作出的判定。即决判定适用于陪审团审判和非陪审团审判的案子,即决判定能够说是对陪审团权力进行操控和约束的司法办法。
即决判定具有三个功用:
榜首,简化诉讼程序,加速诉讼进程。即决判定避免了开庭审理程序对时刻和费用的糟蹋。
第二,促进当事人弥补诉讼文件,及时处理胶葛。诉讼程序开端后,有的当事人为延迟诉讼、保持既得利益,不吝躲藏依据,消沉抗辩。在此状况下,对方当事人能够经过提出即决判定的动议,迫使其发表其他依据,活跃抗辩。由于非动议方要使法官信任案子存在实质性的争点就有必要经过发誓书和其他依据加以证明。
第三,经过敏捷的判定,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判定具有中心判定的性质,即便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存在真实的争点,也能够仅对职责的区分作出即决判定。一起,即决判定能够对悉数或也能够仅对部分案子作出判定。
2.缺席判定(default judgment)
FRCP第55条“缺席(default)”规矩了缺席判定准则。缺席判定是指,被告不到会审判或不应诉争辩,法院据此作出的晦气于被告、满足原告在申述状中要求的救助的判定。传票中有必要明示被告应诉和争辩的期间,并应奉告被告不到会审判并对诉讼提出抗辩将导致法院作出缺席判定。缺席判定的条件是登录有关当事人缺席的现实,即被恳求活跃救助判定的当事人,不应诉或未能行使FRCP规矩的其他抗辩,且该现实已被发誓书或其他办法所清晰,则法院的书记官应将该当事人登录为缺席。缺席分为被告不到会审判或不对原告的申述书作出争辩和被告从前到庭但不作成正式的争辩书或审理时不出庭两种景象。有权取得缺席判定的当事人有原告、第三当事人原告、提出穿插恳求或反恳求的当事人。
缺席判定依登录办法的不同能够分为:
榜首,由书记官作出的缺席判定。在被告缺席时,假设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恳求是一确认的金额或经核算能够确认的金额,且被告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无行为能力人,书记官可依据原告的恳求和发誓书登录这类判定。
第二,由法院作出的缺席判定。
除上述状况外,有权取得缺席判定的当事人有必要向法院提出缺席判定的恳求。但不应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登录缺席判定,除非由一般的监护人、产业代管人、精神病人的监管人或其他相似的代理人进行诉讼。假设被恳求承受缺席判定的当事人应诉,应当在审理前三日将恳求缺席判定的书面告诉送达该当事人(假设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应诉的,则是送达该代理人)。如有必要核算或决议损害赔偿数额或确认依据证明的现实或查询其他现实,为使法院能作出或履行缺席判定,在法院以为必要且恰其时可举办听审或进行相关判定,并给予当事人取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力。当事人缺席的原因许多,有些或许是合理的,为此FRCP规矩了对缺席判定的救助途径,即法院依据合理的理由能够吊销缺席判定,假设缺席判定已登录,依据前述规矩第60条b款相同也可吊销。
别的,法令规矩,除非原告供给了令法院满足的依据证明其恳求或需求救助的权力,不然对美国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组织不得作出缺席判定。
3.自愿和非自愿的吊销诉讼
自愿和非自愿的吊销诉讼(又称自愿和非自愿的驳回诉讼)规矩于FRCP第41条“吊销诉讼(dismissalof actions)”中,该条也适用于反诉恳求、穿插恳求和第三当事人恳求。
(1)自愿的吊销诉讼(voluntary dismissal)。依据法令规矩,下列状况下,原告能够不经过法院的指令(order)自愿地吊销诉讼:在对方当事人送达争辩状或即决判定动议书之前的任何时刻提出吊销诉讼告诉书;提出由出庭的一切当事人签名的吊销诉讼协议书。除此之外,原告吊销诉讼有必要经法院检查,除非法院以为依照法院判定(order)或法院以为有合理条件,不然诉讼不能因原告的恳求被吊销。在自愿吊销诉讼中,除特殊状况外,告的权力并不受影响。
(2)非自愿的吊销诉讼( involuntarydismissal)。在原告不能继续进行诉讼、不恪守FRCP的规矩或不能恪守法院的指令时,被告能够提出吊销诉讼或驳回原告诉讼恳求的动议,除非法院作出的判定还有阐明,不然该吊销诉讼具有实体判定的效能,原告不能再行申述,但因无统辖权、审判地不妥或不能依照FRCP兼并当事人而被吊销诉讼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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