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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电信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20:05

    [案情]
    原告:枝江酒类出售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枝江酒类公司)。
    被告:吉通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简称吉通宜昌分公司) .被告:吉通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通公司)。
    原告诉称,2002年7月17日,我公司与吉通宜昌分公司签定《全国周游企业联名卡协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好:吉通宜昌分公司为我公司制造供给一种面值为8元的吉通IP电话卡10万张,我公司付出价款40万元,我公司运用该卡进行促销和产品宣扬活动,吉通宜昌分公司确保我公司运用该卡进行促销和产品宣扬话动的合法性,并担任供给对该卡用户的热线服务。合同签定后,吉通宜昌公司按约提交了10万吉通Ip电话卡,我公司也按约付出了40万元价款。
    我公司将吉通IP电话卡随我公司的酒类产品连续投放商场6万余张之后,收到了许多客户和顾客投诉,称该卡不能运用或无法正常运用。我公司才知道该卡有严峻的质量问题。过后我公司作了很多查询,得知吉通IP电话卡注册的城市很有限,湖北省仅注册了武汉、襄樊、宜昌三个城市,且只限于城区运用,县城、市郊都没有注册;在已注册的城市也不能正常运用,运用该卡的通讯东西仅限于中国电信的电话,中国联通、移动、网通、铁通都不能运用。该卡的运用范围极为有限,不能到达我公司促销宣扬的意图。经查阅宜昌工商部门档案,方知吉通宜昌公司运营的IF电话卡属试行事务,吉通宜昌分公司在与我公司签定《协议》时,没有照实奉告该卡事务注册了哪些区域,运用哪些通讯东西,其成心隐秘现实真相,诱使我公司作出违背实在意思的表明,吉通宜昌分公司的这种不作为属诈骗行为,特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恳求:1、吊销我公司与二被告签定的《协议》;2、对未投放商场的吉通IF电话卡38491张予以返还,一起二被告按约好每张4元的价格返还我公司价款、53964元;3、要求二被告补偿因诈骗行为给我公司形成的诺言丢失1万元;4、要求二被告返还已投放商场的61509张吉通IF电话卡的价款24万元。上述恳求由吉通宜昌分公司承当职责,吉通公司承当连带职责。
    被告吉通宜昌分公司辩称,原告与我公司签定的《协议》是两边当事人一起协商一致的成果,是两边实在的意思表明,权利义务清楚,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应确定为有用合同。原告申述我公司诈骗没有任何现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在与我公司洽谈合一起有一个开始的协作计划,2002年4月4日已交给了原告主管鲜于文培;原告没有遭到任何丢失,相反,从本合同中得到丰盛的利益和相应的权益。原告的诉讼恳求自相矛盾,迷糊不表,恳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被告吉通公司辩称,除吉通宜昌分公司的上述辩称理由外,我公司还以为,本案合同签定方和实行方都是宜昌分公司,原告与我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联系,我公司不该成为本案的被告,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枝江市法院审理后查明:l、吉通宜昌分公司是吉通公司的分支机构,经吉通公司及有关部门同意后,于2000年10月依法在宜昌市工商部门挂号注册并处理营业执照,并于2001年4月18日分别在《三峡晚报》、《宜昌日报》上公示,其运营范围包括IP电话试行事务。上述现实有相关挂号注册材料、营业执照和登载建立广告的报刊依据,予以确定。
    2、2002年7月17日,吉通宜昌分公司与枝江酒类公司签定的《协议》,该《协议》约好:吉通宜昌分公司为枝江酒类公司规划、制造的IP电话卡的正面图画为枝江酒类公司企业形象或宣扬广告画,左上角和右下角为吉通公司规范徽标,反面为该卡的规范操作运用说明;该卡的有用运用期截止2004年1月31日;吉通宜昌分公司确保枝江酒类公司得用该卡从事促销、商场宣扬推行等活动的合法性,并担任供给对该卡最终用户的热线服务;吉通宜昌分公司向枝江酒类公司供给10万张吉通IP电话卡,每张面值8元,算计面值80万元,按5折成交价核算价款,计40万元。枝江酒类公司按照《协议》约好,经过银行转帐付出价款40万元,吉通宜昌分公司也将10万张吉通IP电话交给枝江酒类公司。上述现实,有两边签定的《协议》等书证,当事人对此均无贰言,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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