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解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02:27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许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妨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托付的人或许对其负有办理、维护职责的人带领。”的相关解析。
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所指需要人带领,是因为“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许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妨碍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七规则,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的人来担任,对没有第一款规则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所以,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则,只要在无民事行为能力及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第一款规则的监护人的时分,才由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便是第六十四条中所指的“负有办理、维护职责的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爱人;(二)爸爸妈妈;(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没有第一款规则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