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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11:26

广东省乡村宅基地处理方法
(送审稿,截止到9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主旨】 为了规范乡村宅基地处理,保证农人合法土地财产权力,合理运用土地,实在维护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实施法令》、《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法令》和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宅基地的处理。
本方法所称乡村宅基地,是指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赞同(或合法运用)缔造住所占用的乡村团体土地。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力,有权依法运用该土地缔造住所及其隶属设备。乡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于乡村团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基本准则】 乡村宅基地的组织与运用应当坚持最严厉的犁地维护准则,遵从规划先行、一户一宅、规范操控、依法批阅的准则。
依法获得的乡村宅基地,应当处理宅基地运用权挂号,依法挂号的宅基地运用权受法令维护。
第四条【处理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宅基地处理作业的领导,催促有关部分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宅基地的监督处理作业,并拟定本市、县宅基地处理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缔造规划、房管、林业、农业、水利、综合法律等有关部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宅基地处理的相关作业。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帮忙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宅基地处理作业。
第二章 规划与方案
第五条【规划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缔造住所应当契合城市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准则上不再组织单宗涣散的宅基地。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缔造住所应当契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第六条【公寓式住所】 引导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所缔造逐渐向小城镇和中心村会集,鼓舞和支撑有条件区域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缔造公寓式住所。
第七条【方案处理】 乡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许未运用地应当归入土地运用年度方案。各市、县应当从土地运用年度方案目标中,单列乡村缔造用地目标,优先用于乡村宅基地缔造。
乡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许未运用地的,应当依法处理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或许未运用地的批阅手续。
第八条【一户一宅】 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请求一处宅基地,缔造住所应当与村庄土地整治相结合。充分运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运用地,严厉操控占用犁地缔造住所。
第九条【用地规范】 新赞同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规范履行:
(一)平原区域和城市市郊80平方米以下;
(二)丘陵区域120平方米以下;
(三)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第三章请求与挂号
第十条【请求条件】 请求运用宅基地的,应当为宅基地地点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依法挂号成婚或许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求分户的;
(二)因自然灾害、征地、村庄和集镇公益事业缔造等原因宅基地灭失或许不能运用且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团体内没有宅基地的;
(四)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许旧村改造,需求调整搬家的;
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本方法规则规范的,能够按照前款规则请求新的宅基地,但应当交回原运用的宅基地。
第十一条【阻止条件】 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宅基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赞同:
(一)已具有一处宅基地且不低于本方法第九条规则规范的;
(二)出卖、租借、赠与别人住所或许以其他方法转让住所的;
(三)原住所改动用处的;
(四)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五)其他不契合请求的景象。
第十二条【批阅流程一】 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运用存量宅基地、空闲地、未运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向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请求;
(二)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将请求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方位、是否契合‘一户一宅’等状况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则举行乡民会议或许乡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
(四)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将请求运用宅基地的有关资料送乡(镇)人民政府批阅,其赞同成果由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许乡民委员会予以发布;
(五)乡(镇)人民政府将上述资料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第十三条【批阅流程二】 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运用新增宅基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向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请求;
(二)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将请求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方位、是否契合‘一户一宅’等状况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则举行乡民会议或许乡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
(四)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将请求运用宅基地的有关资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阅后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赞同,其赞同成果由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挂号发证】 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缔造住所,应当在竣工后,凭乡(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用地赞同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挂号机关提出宅基地运用权挂号请求。依法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土地权力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挂号机关接到请求后,对契合挂号条件的,应当自请求之日起20日办结宅基地挂号检查手续。特殊状况需求延期的,经县级以上土地挂号机关担任人赞同后,能够延伸10日。
依法承继房子和根据法院收效文书获得房子所有权的,能够处理宅基地运用权挂号。
第十五条【前史留传问题处理】 没有挂号的宅基地面积因前史原因超越本方法规则规范的,按下列状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处理法令》实施前,乡村乡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处理法令》实施后至今未扩展用地面积的,能够按现有实践运用面积进行挂号。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处理法令》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实施时止,乡村乡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越其时规则的面积规范的,超越部分按其时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则处理后,能够按实践运用面积进行挂号。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实施后,乡村乡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越其时规则的面积规范的,按照实践赞同面积进行挂号。其面积超越规则规范的,可在土地挂号簿和土地权力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越规范部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子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从头缔造时,按有关规则作出处理,并按照本方法规则的面积规范从头进行挂号。
没有合法批阅手续的宅基地,契合宅基地请求条件的,应当依法补办宅基地批阅手续后,请求挂号发证。
第十六条【华裔权益】 华裔(港澳台同胞)在乡村的宅基地确权挂号,按尊重前史、尊重团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与以往法规和政策相衔接、以运用现状确认的准则处理。
未处理挂号发证的华裔祖屋或华裔在客籍乡村的仅有住所(含华裔用祖宅地的再建住所),契合法规和政策运用的宅基地,房子产权没有改变的,可依法确认宅基地运用权。
华裔原在乡村的房子撤除或崩塌,原宅基地未组织别人运用的,经当地乡民小组和村委会赞同,乡(镇)人民政府审阅,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赞同,可将原宅基地康复运用,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越政策规则的当地乡民每户用地规范;原宅基地已组织别人运用的,准则上不再组织宅基地。
第四章 转让与退出
第十七条【转让条件】 鼓舞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获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乡村房子,房子地点的宅基地运用权相应转让。
契合第十条宅基地‘一户一宅’请求条件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赞同,能够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子,并获得相应的宅基地运用权。
禁止城镇居民购买乡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子、附着物。
第十八条【收回条件】 乡村宅基地有下列景象之一,经原赞同用地的人民政府赞同,应当刊出其团体土地运用证或许吊销有关赞同文件,由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运用权:
(一)自赞同运用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开工兴修的;
(二)新批宅基地时向乡村团体经济组织许诺建新拆旧并签订合同的,新建房子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撤除旧房交回原宅基地的;
(三)实施旧村改造,已迁入新村寓居乡民的原宅基地;
(四)户口迁出本团体经济组织,自迁出之日起满2年未请求宅基地运用权流通的,或许房子损坏不能运用的;
(五)宅基地运用权人逝世,且未有上盖房子的宅基地。
(六)非本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香港、澳门居民、外籍华人),经过合法承继房子所有权获得的宅基地运用权,当房子崩塌或撤除后没有赞同重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第十九条【退出机制】 鼓舞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腾退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可经过有偿方法收回前史原因构成的一户多宅占用的宅基地。
鼓舞户口迁出本团体经济组织的乡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准则转让房子,房子地点的宅基地运用权相应转让。
第二十条【安顿补偿】 依法征收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的,应依法对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契合宅基地请求条件的,可另行组织宅基地。经协商一致的,也可采用钱银补偿、房子置换等其他方法。
第五章监督处理
第二十一条【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乡村宅基地的监督处理,建立健全监督处理机制,城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帮忙。
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乡村宅基地的巡查,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技术等监督处理方法对乡村住所缔造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阻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社会监督】 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将乡村宅基地的挂号条件、请求和处理程序向社会揭露,并向社会揭露告发、投诉电话,承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告发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不合法占用乡村土地缔造住所的行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告发、投诉,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收到告发资料,应当按照《土地违法案子查办方法》处理。
第六章 法令职责
第二十四条【上级监督】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在批阅、处理宅基地中有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土地违法案子查办方法》的规则立案查办。
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有违法、不妥的行政行为,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责令其期限改正,或许直接予以吊销、改变,并对部分首要担任人和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占用犁地职责】 不合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或许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并处分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实施法令》第四十条的规则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本农田维护】 不合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基本农田维护法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则处分。
第二十七条【不合法建房查办】 未经赞同或许采纳诈骗手法骗得赞同,不合法占用土地进行建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七十八条的规则处分或许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则处理。
第二十八条【骗得挂号】 隐瞒事实,假造有关证明文件骗得挂号的,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方法》第十条的规则处理。
第二十九条【不合法转让职责】 不合法转让宅基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实施法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则处分。
第三十条【合作法律职责】 回绝、阻止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和城镇人民政府作业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分法》的有关规则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一条【法律职责】 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作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实施法令》等有关规则予以查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方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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