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债务人当场以暴力手段抢回借条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16:18
    一、根本案情:违法嫌疑人张某曾向李某告贷一万元,后因与李发作对立,经李屡次催问均不予偿还,后李某告之:再延迟还款,将诉之法院。一日,张邀约数人在路大将李阻拦,要李将借单还给自己,但李不从,张某等人即对李某施行殴伤,李迫于无法将借单交还给张某,张某当场将该借单撕毁。    二、定见不合:关于张某的行为怎么定性有两种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张某当场以暴力取回借单,片面上是为了不再偿还这5000元钱,换个视点说便是为了非法占有,那么“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当场施行暴力” 明显契合抢劫罪的违法根本特征,因而张某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张某构成侵吞罪    笔者持第二种观念。    三:分析    依据《刑法》的规则,侵吞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或别人的忘记物或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或交出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当场以暴力、钳制或其他手法强行劫取公私资产的行为。    从法令条文的规则来看,不管是侵吞罪仍是抢劫罪,其违法目标都指向的是资产。关于什么是物,在民法上是这样界说的“物是指人们能实践操控、分配的,能满意人们出产、日子需求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根据此种观念,有价证券也被以为是一种物,由于它是建立并证明持券人有权获得财产权力的书面凭据,持券人在有价证券实现期限届满时有权向发行人建议票面所证明的权力。当然,有价证券也有别于一般的物,它除了具有物的性质以外,他的券面所标明的,又是一种债务,因而,有价证券又是一种债务凭据,它表现的是持券人与发行人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持券人有依该券记载所标明的内容向发行人建议债务,发行人负有依该证券记载所标明的内容实行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第二款关于怎么核算有价付出凭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金额的规则可看出,在刑法领域也是将有价证券归于“物”的领域的。可是,借单是否归于有价证券没有规则。这是其一。    其二、两罪的相同之处在于违法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片面上都有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成心,违法目标都是别人资产,但仍是有差异的,榜首、就违法意图发生的时刻而言,侵吞罪是内行为人现已持有别人资产今后才发生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违法意图的,而抢劫罪是在没有持有别人资产之前。第二、侵吞罪的目标只能是行为人现已持有的别人资产,而抢劫罪的目标是行为人没有持有的一般资产。第三、侵吞罪是行为人将自己从前持有的别人资产变为非法占有,就侵吞行为施行过程中资产的占有状况上看,侵吞罪并不改动资产的实践占有状况,而抢劫罪是用暴力、钳制等手法使资产的实践占有或操控状况发作了改变。总的说来,侵吞罪最杰出的特征便是从前的合法占有根据行为人“拒不交还”而演变成了不合法。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