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同居期间参与共同劳动能否分割共有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07:24
案情
2004年7月,邹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开端谈婚,同年9月订亲, 陈某给付了邹某彩礼钱、金银首饰折币合计22800元,邹某便与陈某开端同居日子,并于2005年5月生育一男孩,但两边一向未处理结婚登记。小孩出世后邹某、陈某经常因家庭小事吵口,并就分手事宜洽谈过几回未果,2008年6月陈某遂向法院申述,恳求法院判令邹某及其爸爸妈妈返还彩礼、金银首饰折币22800元。庭审中邹某提出其一向帮助运营看管陈某爸爸妈妈开的音像店,要求依法切割家庭一同产业。
争议
同居期间参加一同劳作能否切割共有产业?
一种定见以为依据民法通则关于一同共有的规则,一同共有依据一同联系发作,这种联系可由法令直接规则,如夫妻联系、家庭成员联系,或是合同约好的如合伙联系。邹某与陈某是同居联系,不符合法令规则的夫妻联系,但邹某与陈某其他家庭成员一同一同日子、劳作,且时间比较长,并生育了子女,应认定为该家庭的一同家庭成员。邹某对家庭共有产业的构成付出了劳作,应当是家庭共有产业的共有人。因对家庭产业的共有没有约好,所以应按一般一同共有处理,即邹某可以对其到陈某家一同日子后所构成的家庭共有产业进行切割。
第二种定见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㈠(简称《婚姻法司法解说㈠》)规则,同居期间的产业是指两边同居日子期间一同所得的收入和置办的产业,按一般共有产业处理。在处理同居期间产业的切割与处理离婚案子中的一同产业不同,属同居期间的产业是指男女两边同居期间一同处理、运用、收益、处置的产业。所以邹某只能就其与陈某同居期间一同所得的产业进行切割,而不能参加家庭共有产业的切割。
管析
家庭共有产业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一同日子联系存续期间,一同发明、一同获得的产业,以及在此基础上置办和堆集起来的产业等。家庭共有产业与夫妻共有产业也不同,后者是指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两边所获得的产业,它仅存在于夫妻之间。同居期间的一同产业是指由同居两边一同处理、运用、收益、处置,以及用于债款清偿的产业。法院在受理此类案子时应依据《婚姻法司法解说㈠、㈡》的规则处理。本案中邹某与陈某是同居联系,其同居期间产业的切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的有关规则处理,即同居期间一同所得的收入和置办的产业,按一般共有产业处理。而家庭一同产业的发作以家庭一同日子联系为条件,依成员约好而发作,家庭一同产业联系并非因存在家庭一同日子联系而必定发作,发作家庭一同产业,有必要还要经过家庭成员的洽谈挑选进行约好。而邹某在同居期间与陈某其他家庭成员不存在有这种约好,所以不具备这种家庭共有的条件。
同居联系产业切割时,要把同居两边一同产业与下列不能参加切割的产业区别开来:一是与同居两边个人一切的产业;二是子女经过承继、受赠所得的产业及归子女个人一切的产业;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产业,即两边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一切的产业区;四是归于整体家庭成员一同一切的产业。不能对比离婚案子在夫妻一同产业未从家庭一同产业中分出时,可先进行析产再进行夫妻产业切割。同居联系由于在同居期间两边没有发作身份上的联系,任何一方各自获得的产业,归各自一切。
邹某虽参加了家庭的一同劳作,但其与陈某的联系仅是同居联系,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主旨,在家庭成员中没有合法的身份,因又没有对家庭共有产业的约好,所以邹某不能参加体家庭共有产业的切割。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曾平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