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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22:01

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份额进行了标准调整,详细标准如下:
一、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员工2015年月均匀薪酬总额。2016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员工,以该员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薪酬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践发放的月均匀薪酬作为其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的根据
1、行政、工作单位员工的月均匀薪酬依照公务员和工作人员薪酬总额核算口径核定。市直部分依照唐山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拟定的《关于工作单位施行绩效薪酬后市直部分预算编制与薪酬总额挂钩相关缴费计提基数问题的请示》唐财〔2011〕51号文件规则履行。
2、企业及其他单位的缴存基数依照国家计算局下发的《关于薪酬总额组成的规则》统制字〔1990〕1号文件要求履行。《规则》清晰员工薪酬由6部分组成:计时薪酬、计件薪酬、奖金、补助和补助、加班加点薪酬、特别情况下付出的薪酬。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
2016年度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越唐山市计算部分发布的2015年度全市在岗员工月均匀薪酬4677元的3倍,即 14031元;缴存基数低于2015年度我市最低薪酬标准1480元的按1480元履行。
二、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
1、缴存单位的单位缴存份额为5%-12%,个人缴存份额为5%-12%。
2、企业因运营困难请求下降缴存份额的,依照近来下发的《唐山市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标准和阶段性恰当下降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的告诉》相关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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