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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16:39
关于违法过为及其恶劣的违法分子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当即履行,这样的判刑大概是最严峻的了,那么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规范是什么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咱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咱们阅览!
一、死刑当即履行的规范有哪些
死刑是一种最严峻的不可逆转的惩罚办法,死刑的履行愈加要慎重。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的履行也是慎之又慎的,可是也有些死刑是当即履行的。
(一)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子,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罪犯,在死刑延期履行期间,假如故意违法,查验事实,应当履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赞同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赞同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许发回从头审判。
(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许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决保持死刑判定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赞同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一起为核准程序,并当即发作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履行死刑有什么约束
刑法典第48条规则:“关于应当判处死刑的违法分子,假如不是有必要当即履行的,能够判处死刑一起宣告延期二年履行。”这便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延期履行准则。死缓准则关于应当判处死刑的违法人,又在是否实践履行的环节上留了一线生机,只需不是有必要当即履行的,均可适用死刑延期履行的规则。依据上述规则,适用死刑延期履行有必要具有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即有必要是罪过极端严峻;二是“不是有必要当即履行”。这是适用死缓的基本条件。
所谓“不是有必要当即履行”刑法未作明确规则,但依据司法实践,通常是指违法后自首、建功或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在共同违法中罪过不是最严峻的;因被害人的差错导致被告人激愤违法或许有其他标明简单改造的情节的;有令人怜惜的情节的;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状况。因为死缓不是独立刑种,仅仅死刑的一种履行办法,故判处死缓会呈现不同结局。
依据刑法典第50条之规则,关于死缓犯,有三种处理结局:其一,在死刑延期履行期间,没有故意违法的,2年期满今后,减为无期徒刑;其二,在死刑延期履行期间,有严重建功体现的,2年期满今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在死刑延期履行期间,故意违法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履行死刑。
刑法典第51条规则:“死刑延期履行的期间,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死刑延期履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延期履行期满之日起核算。”换言之,死缓判定确认之前的拘押时刻不核算在延期2年的期限之内,延期2年届满后至裁决减为有期徒刑之前的关押日数,则应核算在弛刑之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通过上述内容的解说,咱们知道死刑当即履行的状况包含了四种,也便是文章一开始介绍到的内容。另一方面,听讼网小编还整理了履行死刑约束的内容,协助你愈加深化的了解相关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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