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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赔偿申请时效起算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03:47
工伤补偿请求相同有必定的时效,在规则的时效内对工伤补偿进行请求,而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也有明文规则,那么详细的工伤补偿请求是怎样规则的呢?
1、在通常情况下,工伤事端发作后,损伤成果也随即发作,损伤成果发作之日也便是事端发作之日,故关于“事端损伤发作之日”的了解不会发作歧义。但在工伤事端发作后,损伤成果并未立刻发作,而是埋伏一段时刻后才实践发作,即损伤成果发作之日与事端发作之日不一致的特别情况下,“事端损伤发作之日”应当了解为损伤成果发作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确认请求时效的起算时刻。
2、文义解说是正确了解法律条文的首选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的“事端损伤发作之日”,从字面意义上看,“事端”是关于“损伤”的润饰和约束,即这儿的“损伤”是依据工伤事端而发作的,损伤成果与工伤事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了解,“事端损伤发作之日”便是指损伤成果发作之日,而不是事端发作之日。
3、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确认请求的条件,是工伤事端损伤成果现已实践发作。工伤事端发作后,假如损伤成果没有发作,上述工伤确认请求主体无法预知是否会发作损伤成果、会发作什么样的损伤成果,也无法预知损伤成果会引发什么样的丢失,当然也就无从提出工伤确认请求。因而,正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的“事端损伤发作之日”,应当确认“事端损伤发作之日”即为工伤事端损伤成果实践发作之日,而不是工伤事端发作之日。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则:“人身损害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伤显着的,从受损伤之日起算;损伤其时未曾发现,后经查看确诊并能证明是由损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工伤确认请求时效尽管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但在判别时效起算时刻时,应当参照上述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时刻的规则。劳作保证部分在确认工伤确认请求时效的起算时刻时,应当以工伤事端损伤成果实践发作的时刻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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