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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计算被害人因被侵犯商业秘密所遭受的损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23:38
就侵略商业秘密而言,重大丢失是指实践丢失,而实践丢失既包含直接丢失也包含直接丢失,由于直接丢失也是受害人必定失掉的实际利益。因而,在承认犯罪行为给权利人形成的丢失时,有必要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1)取得商业秘密的本钱,如开发、研发商业秘密的本钱,商业秘密的合理运用费数额等;
(2)运用或坚持商业秘密所发生的经济利益或竞赛优势,如生产本钱的下降、赢利的增加等;
(3)侵权人运用商业秘密之前的获利情况与运用之后的获利巨细;
(4)合理预期的将来利益,要承认这种丢失就需要充分考虑商业秘密新颖性的程度、商业秘密的生命周期及其所在阶段、市场竞赛情况和市场前景等要素。
在司法实践中,核算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丢失作为科罪量刑的根据。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取得的利益作为丢失。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运用答应的合理运用费作为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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