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长发(国际)运输公司在仲裁中申请保全及仲裁后申请执行仲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13:41
「案情」请求人:香港长发(世界)运送公司。地址:香港湾仔洛克道385-387号裕安商业大厦19A、B座。被请求人:香港前导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金马伦道30-32号金马商业大厦11楼。1989年5月30日,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在广州签订了一份运送合同,由请求人一切的“萨卡拉”轮为被请求人从莫桑比克马普托港承运30万吨煤运至我国广州黄埔港。在合同实行进程中,因被请求人的过错,形成船只运送滞期,使请求人支付滞期费121818.75美元。为此,请求人向被请求人索赔滞期费及利息,并于1990年4月12日,向我国海事判决委员会请求判决;一起请求判决保全,要求冻住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进出口贸易公司经过我国银行珠江分行行将支交给被请求人的货款75627.59美元。我国海事判决委员会受理该判决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则,于4月20日提请该项货款所在地的广州海事法院判决是否允许判决保全请求。「检查与实行」广州海事法院受理判决保全请求后,责令请求人弥补供给了有关依据资料。经检查,以为请求人要求冻住的金钱,确系被请求人的期得产业。为稳重起见,又责令请求人供给与要求冻住的货款等额的现金担保。在请求人供给了该项担保后,广州海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则,于1990年4月27日作出判决如下:从即日起,就地冻住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进出口贸易公司经我国银行珠江分行支交给被请求人的货款75627.59美元;未经本院允许,该款不得划归任何人。1990年11月23日,我国海事判决委员会对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之间的“萨卡拉”轮滞期费争议判决案作出判决判决:被请求人应支交给请求人滞期费121818.75美元,自1989年10月24日至1990年11月23日的利息9238美元,自1990年11月23日至实践付款日年利率为7%的利息。因为被请求人未主动实行上述判决判决,请求人于1991年1月21日,向广州海事法院请求实行上述判决判决,并要求划拨已被采纳保全办法而冻住的归于被请求人的货款75627.59美元。广州海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则,受理了该实行请求,并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则,于1991年1月28日向被请求人宣布了期限实行告诉书,限制被请求人于1991年2月10日前实行判决判决。被请求人到期仍未实行。广州海事法院即于1991年2月11日作出判决:免除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进出口贸易公司经我国银行珠江分行支交给被请求人75627.59美元货款的冻住,划拨给请求人。请求人供给的平等数额保款予以交还。「分析」这是一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期间处理的,当事人在我国涉外判决组织判决期间请求产业保全和判决判决后请求实行判决的案子。广州海事法院的作法,对怎么建立这类请求的处理程序,是有积极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四条(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判决组织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以为需求采纳保全办法的,应当提请被请求人产业所在地或许判决组织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第一百九十五条(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判决组织的判决,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请求该判决组织所在地或许产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则实行。”本案当事人的争议是海事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11月28日《关于建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议》的规则,海事法院收案规模,包含海事判决组织提请请求采纳保全办法的案子,以及当事人请求实行海事判决组织作出的判决判决的案子。所以,广州海事法院作为本案被请求人期得产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对本案是有管辖权的。依照民诉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则,判决中的当事人请求采纳产业保全,是向判决组织提出,判决组织“以为需求采纳保全办法的”,才提请法院判决。这儿,判决组织对当事人的产业保全请求有个先予检查的问题,只需它“以为需求采纳保全办法的”,才提请法院判决,然后再由法院确认是否采纳保全办法;它如以为不需求采纳保全办法的,则不发作提请法院判决的问题。而依据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则,上述程序进程改变为只需当事人请求采纳产业保全,判决组织就应当将当事人的请求提交法院判决,不再有判决组织先予检查的问题。这是在实践中应予留意的一个改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对判决案子的当事人在判决处理中请求产业保全的,或许判决判决收效后,一方当事人请求实行判决判决的这两种请求,都有检查权。对产业保全请求,主要是检查其请求的依据和请求保全的产业符不契合法律规则。对请求契合法律规则的,判决采纳保全办法;对请求不契合法律规则的,予以驳回。在检查产业保全请求时,法院以为请求人应当供给担保的,能够并有权责令请求人供给担保,请求人不供给担保的,则驳回请求。对判决判决实行请求,主要是检查是否超越请求实行期限以及依据民诉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则,检查判决的作出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状况。经检查契合实行条件的,先向被实行人宣布实行告诉,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实行;逾期不实行的,即予以强制实行。从本案的状况看,广州海事法院的作法是契合这些规则的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