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分割住房公积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00:58夫妻闹离婚,住宅公积金该怎么切割,这个问题近来引发各地不少法院的判定争议。昨日,市中级法院判处了一同为切割住宅公积金和讨回成婚而争论的典型民事官司。
【事例】
萧玉与肖川于2004年12月28日成婚。2006年,肖川以个人名义恳求个人住宅建造,并获得建造用地批准书。2007年3月23日,萧玉向同安区法院申述,要求与肖川离婚。法院查明,到2007年11月29日,肖川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6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肖川赞同与萧玉离婚,但他一起拿出三张借单,企图证明夫妻存续期间二人的一起债款有4.2万元。萧玉却辩论二人之前并无一起债款,理由很简单——“借单上的告贷人并非夫妻二人”。肖川要求萧玉返还成婚时的部分彩礼1.76万元。
一审法院判处准予离婚。方面,肖川名下的公积金1.6万余元是夫妻一起财产,应依法切割,为便于存取金钱,这笔公积金归肖川一切,由肖川付出萧玉一半公积金总额即8300余元。至于肖川提出萧玉应一起承当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4.2万元,因肖川供给的借单上表现的告贷人为“叶中喜”,法院不予采用。
一审宣判后,肖川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他以为,他们夫妻存续期间的住宅公积金仅为1万元左右,婚前的公积金应归他自己一切。成婚时,肖川送往萧玉家的彩礼有3.76万元,金额较大,购买完陪嫁品后,萧玉未按当地习俗返还部分彩礼,导致肖川家庭生活困难,因而恳求返还1.76万元。萧玉以为:肖川婚前个人名下住宅公积金仅为5900余元,两边婚后到2007年11月29日,肖川名下的住宅公积金余额为16000余元。这16000余元两边应该平分。
市中级法院以为:依据《婚姻法》规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男女两边实践获得或许应当获得的住宅公积金归于夫妻一起财产,离婚时应予切割。因而,肖川与萧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肖川名下的住宅公积金1万元应予以均匀切割,但肖川婚前名下的公积金归肖川一切。关于肖川要求萧玉返还的彩礼1.76万元,由于未能供给依据证明,且萧玉不予认可,法院不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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