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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四十一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00:35

交强险法令解说:第四十一条【有关假造、变造的稳妥标志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假造、变造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稳妥标志,或许运用其他机动车的稳妥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予以收缴,拘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供给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许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交还机动车。
【详解】本条是对机动车所有人、办理人假造、变造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稳妥标志,或许运用其他机动车的稳妥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则。
本《法令》第12条规则,稳妥标志款式全国一致,稳妥单、稳妥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假造、变造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稳妥标志。现在,稳妥标志采纳全国一致的巨细、形状、颜色和规划图画等,并由保监会指定的厂家依照其要求进行出产,归于制式标志。依据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有关稳妥标志的违法行为能够分为三类:1.假造、变造稳妥标志;2.运用假造、变造的稳妥标志;3.在一辆机动车上运用其他机动车的稳妥标志。
假造、变造稳妥标志是指违背国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办理的规则,模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稳妥标志的图画、形状、颜色等,不合法制作稳妥标志。
假造稳妥标志是指无稳妥标志制作权的单位或许个人,模仿稳妥标志的图画、颜色、质地、款式、防伪技能等,用描绘、复印、影印、石印、机器印刷等办法制作假的稳妥标志。关于假造稳妥标志行为,一般能够从两个方面予以确定:
1.有假造稳妥标志的行为,假造的稳妥标志,一般应当在外观上或许形式上同真的稳妥标志根本类似,足以到达欺骗普通人的程度,假如假造的稳妥标志同真实的稳妥标志相差甚远,彻底不像,一般人都不或许混淆,则不宜确定为假造稳妥标志;
2.从片面上看,假造稳妥标志的行为人对假造行为持成心的心思状况,即有制作同真实的稳妥标志相同标志的成心,并不考虑假造稳妥标志的意图是出卖、自用仍是其他意图。假造稳妥标志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对稳妥标志的办理制度并打乱了对稳妥标志的办理次序,应依法予以处分。
变造稳妥标志是指对稳妥公司签发的真实的稳妥标志选用挖补、剪贴、揭层、凑集、涂抹等办法,改动稳妥标志的编号、年份等,使之满意自己的需求。变造稳妥标志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对稳妥标志的办理制度,其违法行为的主体一般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片面上一般表现为直接成心。
运用假造、变造的稳妥标志是指将假造、变造的稳妥标志置于机动车上或许其他运用稳妥标志的当地,假充真稳妥标志的行为,以求到达遮盖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和其他人员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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